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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交聲再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宏鵬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交聲再字第5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宏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時必備之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所提之抗告書狀,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定期先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