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柯○隆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法扶律師
楊佳純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隆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O年五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隆前經本院認為犯放火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10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110年5月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