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原上訴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兆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對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五編號1關於黃兆新部分原記載「共二十七罪」,應更正為「共二十五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五編號1關於黃兆新部分記載「共二十七罪」,此部分顯係「共二十五罪」之打字誤繕,有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在卷可參,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