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504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簡順勇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110年度訴字第331號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順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簡順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31號羈押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刑事抗告狀僅記載「不服羈押抗告,理由候補,抗告狀,不服裁定」等語,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郁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