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7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劉彥辰上列抗告人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第一審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之理由,且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