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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0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079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張智傑(原名張皓)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疑義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1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智傑(原名張皓,下稱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下稱系爭判決),經抗告人上訴後,由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4726號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駁回」,並於民國86年5月31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則原審法院固為諭知上開有罪裁判之法院。然抗告人聲明疑義之系爭判決,其主文為「張皓共同販賣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等語,其記載之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可言,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至抗告人所指關於該案犯行是否構成「累犯」之質疑,並非對於上開判決之主文有疑義,而係對於判決之理由提出質疑,倘有爭議,應另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尚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處理之範疇。從而,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於假釋期間內再犯之,並非累犯,系爭判決以主文諭知累犯,即有疑義,並有違法令,損及抗告人在監執行之累進處遇、呈報假釋資格之審核,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判決之主文有疑義而言,就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

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就主文與理由之關係所發生之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系爭

判決諭知「張皓共同販賣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上訴後,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4726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後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49至66頁;本院卷第19至49頁)。是系爭判決之主文文義明瞭,並無任何疑義,原裁定同此認定,以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而駁回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主張系爭判決之主文有疑義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抗告意旨另主張其並非累犯云云,其意旨顯係針對系爭判

決之「理由」提出質疑,惟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要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處理,宜另循其他救濟途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