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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18號抗 告 人即 受 刑人 廖子淇 (原名廖明婕)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抗告人即受刑人「廖明婕」,應更正為「廖子淇」。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原名為廖明婕,業於民國110年1月15日為更名登記,然其於109年12月17日向本院聲請抗告時,仍以更名前之「廖明婕」為之,本院依其所載之名而為裁定。茲查,抗告人即受刑人業已更名如上述,故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