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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236號再 抗告人即 抗告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即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110年度抗字第123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477 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486 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 條第1 項前段所定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16 日以110 年度抗字第1236號

駁回再抗告人即抗告人許春風(下稱再抗告人)抗告之裁定 ,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第1 項但書各款規定得提起再抗 告之列,是依同法第41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對本院前揭裁定提起再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