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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93號抗 告 人即 告訴人 洪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抗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抗告人即告訴人洪振庭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經當事人洪振庭提出其國民身分證向本院聲請更正始發現,此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原判決本旨即當事人之同一性,依照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