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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抗字第 7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40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李佳玲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