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876號抗 告 人即 聲 請人 張若穎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駁回重新審理聲請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張若穎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原審法院依職權以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經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評估結果,認抗告人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為判斷受觀察、勒戒之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法務部製定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以下稱:說明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以下稱:評估標準)。上述評估標準係將判斷有無繼續施用傾向之相關因素加以列舉及量化,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通案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以利執法者判定受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倘由形式上觀察,該評估無擅斷或濫用裁量權限等明顯不當情事,法院應予尊重。從而,因勒戒所前依其專業判斷認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出具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審訴緝字第50號裁定據此認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裁定聲請人應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至法務部嗣後修正評估標準,並就現已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受處分人,以通案方式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評估,惟此等嗣後變更評估標準之情形,顯然不能認為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而應屬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規則變更。從而,聲請意旨以本件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條,而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實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聲請重新審理云云,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毒品施用者因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對其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而非懲戒行為人。戒治處分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處罰,是否不該只以一張標示不明之評估書面文件通知,逕以動態因子、靜態因子之認定,進而評定抗告人有施用傾向,且亦應給予抗告人辯解證明之機會。而法務部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新編製說明手冊及評估標準,故法院應幫抗告人重新評估,若重新評估後,合於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應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自得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該裁判之法院就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抗告人入監服刑、勒戒、戒治,迄今素行良好,也配合監所作息及課程,家人不斷給予支持鼓勵,故懇請法院適用對抗告人有利之法條,從輕從新裁定,抗告人定珍惜機會改過自新云云。
三、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評估標準及說明手冊係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故上開評估標準及說明手冊之修正,屬於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為法律變更,先予敘明。
㈡惟原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於110年1月11作成時
,上開評估標準及說明手冊尚未修正,法務部○○○○○○○○○○依據當時有效之修正前評估標準製作「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評估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自屬合法,原確定裁定再憑以認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亦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抗告人所提重新審理之聲請,顯然不符合前揭聲請重新審理之事由。
㈢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㈣又因應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評估標準及說明
手冊,法務部○○○○○○○○○○另行評估、計算抗告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認抗告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嗣經原審法院核准後,於110年5月14日以110年度審聲字第5號裁定抗告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有上開裁定在卷可考,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