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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 分 人 林劍飛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10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入監服刑,經鑑定、評估有再犯之危險,依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73號裁定應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

於108年10月23日解送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經執行機關110年7月23日召開之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可予以結案停止執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經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110年度第7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會議討論後,決議受處分人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有該執行機關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臺灣高等檢察署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108年度聲療字第2號刑事裁定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73號裁定書、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110年度第7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