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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療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療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張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准予強制治療(110年度執聲字第2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判處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嗣因受處分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67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104年5月27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案經送法務部○○○○○○○○○○○○○○)執行,茲據臺北監獄於110年12月1日以北監教字第11025008860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認受處分人經該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110年第14次治療評估會議(110年10月8日召開)認定治療未具成效,需施予刑後治療,惟受處分人因刑期即將屆滿,依刑法第91條之1、監獄行刑法第82條之1規定,檢附受處分人相關資料,函請高檢署向本院聲請裁定刑後強制治療,聲請人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又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乃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兼採具有教化、治療目的之保安處分,作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以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改善其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而保安處分中之強制治療,旨在對於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告,藉由治療處分以矯正其偏差行為,避免其有再犯之虞。故法院斟酌是否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應以被告有無再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虞,而有施以矯治之必要,資為判斷。另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無不明確之情形。

三、本院查: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已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就

本案聲請宣告強制治療程序,親自到庭陳述意見,合先敘明。㈡受處分人於103年間,因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之

攜帶兇器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罪,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嗣因受處分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67號判決,撤銷改判恐嚇取財罪及駁回攜帶兇器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罪之上訴,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於104年5月27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㈢受處分人在監執行期間,由臺北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

程及輔導教育,經臺北監獄委請專業人員鑑定、評估後,於110年10月8日第14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受處分人經實施治療後,未有顯著改變,符合刑法第91條之1「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而有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等情,有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北監獄性侵害罪受刑人接收小組104年第12次篩選會議紀錄;身心治療課程上課紀錄表;臺北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108年第12次、109年第12次、110年第14次治療評估會議紀錄;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裁定受處分人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