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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6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定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定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定國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6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06月16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0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0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931號函及所附同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