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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8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運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運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運發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在案,於民國89年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4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