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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強盜強制性交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毒品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2日 109年1月6日 108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7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68號 109年度簡字第368號 109年度簡字第4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6月18日 109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68號 109年度簡字第368號 109年度簡字第443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8月3日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95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03號 編號1至4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強盜強制性交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1年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31日 109年1月6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23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443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9年7月3日 109年9月29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443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9年8月3日 109年10月28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03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65號 (本欄空白) 編號1至4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