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杜文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文賢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珮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