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張雲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緝丙字第549、110年戒執更丙字第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張雲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免予繼續強制戒治,原已執行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98條規定應予折抵刑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執緝丙字第549、110年戒執更丙字第10號執行指揮書未將上開保安處分扣除折抵刑期,請准予折抵刑期等語。
二、按刑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88條第1項於刑之執行前所施予之禁戒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此乃因禁戒之保安處分亦拘束人身自由,有補充或代替刑罰之作用,受刑人既於刑之執行前執行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然此所指得免其刑之執行之禁戒處分,係指與經判處徒刑為同一犯罪事實之案件,如係因不同原因事實之案件所施以之禁戒處分,則無折抵刑期之問題。
三、經查:㈠受刑人張雲蘭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1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
,經士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9年6月23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另於109年6月23日下午3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士林地院109年度毒聲字第87號裁定施予觀察、勒戒,並於109年10月5日入法務部○○○○○○○○○(下稱桃園女監)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再經該所醫師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同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09年度毒抗字第31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於109年12月2日入桃園女監附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嗣該所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後,認其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乃報請檢察官向士林地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經士林地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受刑人並於110年5月26日停止戒治,並移入法務部○○○○○○○○○接續執行前述有期徒刑8月之刑期至110年10月6日(109年10月5日至110年5月18日共計226日執行保安處分期間順延),有其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裁定在卷可稽。
㈡聲請意旨所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執緝丙字第549號執
行指揮書,係執行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50號(一審判決:士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確定判決。期間因借提執行同署109年度觀執字第54號觀察勒戒(士林地院109年度毒聲字第87號)及109年度戒執一字第6號強制戒治(本院109年度毒抗字第315號),執行期間自109年10月5日至110年5月18日共計226日而予順延,註銷改以110年戒執更丙字第1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09年6月23日,執刑期滿日110年10月6日,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足認前開有期徒刑與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執行事由不同,且非同一案件,自無折抵可言。
四、綜上所述,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執緝丙字第549、110年戒執更丙字第10號執行指揮書,未將受刑人前於109年10月5日至110年5月18日執行保安處分之期間,扣抵上開有期徒刑8月刑期,經核並無不合。受刑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顯然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