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偉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偉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峻因犯贓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8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11至12、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7至10、13、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18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8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竊盜罪、寄藏贓物罪、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非法寄藏爆裂物罪、收受贓物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9至10所示之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又如附表編號4、7至8、13所示之罪均屬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犯罪;而如附表編號5至6、11至12、14至15所示之罪均屬竊盜、贓物相關犯罪,其等各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惟前開毒品相關犯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犯罪與竊盜、贓物相關犯罪,彼此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相關犯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同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經同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16萬元。
㈡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1.按易服勞役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至6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分別採吸收原則(第1款至第4款、第8款)、限制加重原則(第5款至第7款)及併科原則(第9款前段)。而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係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得依上開法條各款規定,享有吸收或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以防刑罰過苛,致罪責失衡而有害於人權之保障。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受刑人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定應執行刑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又罰金無力完納者,其刑罰之執行方式,依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採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易服勞役,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此乃因罰金易服勞役,係變更執行原罰金刑之處分為具有拘束人身自由內容之易服勞役,屬不利於受刑人之易刑處分。如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定其應執行之金額,雖符合刑法第51條第7款「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之規定,惟其諭知易服勞役之日數,卻逾原數罪諭知易服勞役之總和,或逾1年之勞役期限,自屬惡化受刑人之地位,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應防止罪責失衡及不使受刑人更為不利之恤刑目的不符,且違反受刑人對於先前確定裁判宣告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期限之信賴利益保護,並使無資力完納罰金者,必須服較長期間之勞役刑,無異懲罰經濟上弱勢之受刑人,使其處於更不利之地位,自有違公平正義及罪刑相當之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57號裁定意旨參照)。
2.查本件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罰金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3千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罰金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則為1千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罰金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折算標準均不同,應依上開規定決定本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如附表編號4之罰金刑部分,經折算後之勞役期間分別為6日,如附表編號7、8之罰金刑部分,經折算後之勞役期間分別為30日、50日,共80日,如附表編號13之罰金刑部分,經折算後之勞役期間為75日,以附表編號7、8之罰金刑經折算後之勞役期間共80日為最長,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如附表編號7、8之罪所定之折算標準1千元,為定執行刑後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諭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日凌晨某時許 107年4月20日、 107年6月18日 107年6月28日下午3時4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709、17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63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43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14日 107年11月1日 107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63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43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24號 確定日期 107年9月4日 107年11月26日 108年2月21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1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1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94號 編號2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5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竊盜 寄藏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中旬某日至107年4月20日 107年3月16日 107年5、6月間至107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60、6861、8510、938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126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13日 108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1269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13日 108年6月13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2號 編號4至6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269號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7日至107年3月2日 107年3月2日至107年4月11日 107年3月底某日起至107年4月4日止期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60、6861、8510、93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3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2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109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23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2月26日 109年3月30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33號 編號7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轉讓禁藥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共3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某日 107年4月5日5時30分許 107年4月3日6時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3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3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147號、108偵字第39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31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627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31日 109年5月14日 109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31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72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日 109年5月14日 109年6月16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50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非法寄藏爆裂物 竊盜 收受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底某日至107年4月4日 107年4月3日2時10分許 107年4月23日凌晨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偵字第15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8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11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832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21日 109年11月5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9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9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0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