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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6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欣鴻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欣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欣鴻因貪污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判決及執行如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36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