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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7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金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疫情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無法辦理交保,且被告奶奶之身體欠佳,不忍其長途跋涉,懇請以責付、限制住居、定時向派出所報到等方式代替羈押,被告絕不會規避刑責,只希望能於執行前探望家人云云。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准許責付停止羈押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因被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業於民國110年6月30日確定,並經本院移送執行,自110年7月20日起於法務部○○○○○○○執行中,有前揭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參,是本案既已確定,且被告現已因本案而執行中,是被告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