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雍倫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雍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雍倫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於民國106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