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建勳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江建勳因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㈢肇事遺棄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自民國105年12月4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