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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2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鄧志賢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聲請變更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志賢自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免除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之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發布第三級警戒,雙北地區更是高風險疫區,本土病例激增,為避免交通移動及派出所報到之過程中接觸或群聚之風險,懇請暫時免除聲請人即被告鄧志賢(下稱被告)向指定機關報到之處分,待疫情緩和之後,被告願配合法院命令,隨時恢復定期報到。

二、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諭知以新臺

幣3,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其中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部分,經本院前審於106年2月7日變更為應於每週二、六晚間8時至9時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下稱北大派出所)報到,嗣經本院裁定自109年3月30日起,應於每週二、六晚間8時至10時至北大派出所報到。案經本院判決後,檢察官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0年5月1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被告執前詞聲請免除定期報到之處分,而為因應新冠肺炎(C

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5日就臺北市、新北市等地區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嗣因雙北地區以外縣市亦持續有本土病例出現,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自110年5月19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再於110年5月25日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至同年6月14日等情,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新聞稿可佐。本院考量目前全國疫情持續嚴峻,被告因定期報到所增加之接觸風險及受理報到機關之防疫能量,佐以本案已於近日判決確定,最高法院於110年5月19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函請境管單位禁止被告出國,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被告逃亡避居境外之風險相對降低,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爰准予免除被告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之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6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劉元斐法 官 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