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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堅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堅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堅群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108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58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8年5月31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61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 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61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