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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3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81號聲明異議人即 被 告 簡玉菁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4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修正評分標準評估後,若有合於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應免其保安處分之情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該裁判之法院對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依聲明異議人即被告簡玉菁之修正評分,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50號裁定記載「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為『無』計5分」,此計分有誤,聲明異議人入所勒戒後,分別於民國110年3月7日、4月4日、22日均有其子及同居人接見訪視,請調閱會客紀錄查明,並更為裁定云云(至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請異議狀」內雖併載稱: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4月28日裁定執行強制戒治不服,提起再審云云,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聲明異議人表明其真意係對於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此有卷附查詢單可按,本院自無庸就再審部分併予處理,附此敘明)。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強制戒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750號駁回抗告確定,此有本院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本院對第一審裁定之保安處分既未予更易,復未於裁定主文諭知強制戒治,依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就上開確定裁定關於宣告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不當,而有向該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必要,自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始稱適法,其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