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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3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文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