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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4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慶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慶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隆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4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刑得以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符合修正後刑法第 50 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立惠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傷害 傷害尊親屬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4日 109年3月2日 108年8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31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3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449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號 109度訴字第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449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號 109年度訴字第6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6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2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19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20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21號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1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59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