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允宸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允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允宸前因貪污罪條例罪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089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0892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