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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9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漢珉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096號;併辦案號:同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37號),被告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度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審理中,聲請人聲請毀棄、銷燬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麻黃鹼成分,總淨重約182,950公克,純質淨重約82,279.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4月18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因僅以桶裝,包裝簡陋,容易逸漏,保管不便且易生危險,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取樣後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漢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判決,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審理中。扣案附表所示之固、液體檢品10桶(即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麻黃鹼成分,合計純質淨重約82,2

79.9公克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4月18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稽(見偵32096卷第149至151頁),現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保管中,然觀諸該等扣案物之存置情況,未為相應特殊或較妥適之包裝,僅以置入簡陋之大塑膠袋內包覆為之,有查扣照片可佐(見偵32096卷第172頁),堪認確有容易逸漏之虞,而屬易生危險且不便保管之物。審酌上開扣案物經取樣後先行銷燬,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不致損害被告之訴訟權益,被告及辯護人亦均到庭表示沒有意見,因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單位 數量 成分 淨重約(公克) 備註 1 液體檢品 桶 1 麻黃鹼 8190 法務部調查局編號1(見偵32096號卷一第149至151頁) 固體檢品 10160 2 液體檢品 桶 1 8340 固體檢品 10040 3 液體檢品 桶 1 9020 固體檢品 9440 4 液體檢品 桶 1 8600 固體檢品 9360 5 液體檢品 桶 1 8510 固體檢品 9860 6 液體檢品 桶 1 8470 固體檢品 9940 7 液體檢品 桶 1 8700 固體檢品 9210 8 液體檢品 桶 1 9560 固體檢品 8850 9 液體檢品 桶 1 8450 固體檢品 9930 10 液體檢品 桶 1 8930 固體檢品 939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