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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9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BAUYON ROZZ ANNE DE VERA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BAUYON ROZZ ANNE DE VER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AUYON ROZZ ANNE DE VERA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9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9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件所得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