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49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宋孟庭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19號),裁定如下:
主 文宋孟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孟庭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民國108年8月28日送監執行,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784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