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傅三郎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三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三郎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