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宏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宏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駿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就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林宏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4.3.30、104.4.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03、4222、425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聲請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至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違反森林法等罪刑,其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之種類相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共2罪),前經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等事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300,000元 有期徒刑8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2,889,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新臺幣33,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4.5.17 104.3.30 104.4.9 104.5.24-104.5.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677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03、4222、425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6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宜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審原簡字第 61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 5號 判決日期 104/12/31 106/03/17 105/10/0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宜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審原簡字第 61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 5號 判決日期 105/01/25 106/04/10 105/10/31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44號、105年度執緝字第617號(入監執畢)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00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1242號(入監執畢)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939號(入監執畢) 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7年度聲字第524號定應執行罰金3,100,000元,宜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91號入監執畢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併科新臺幣237,600元 犯 罪 日 期 104.5.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0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 123號 判決日期 109/03/0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95號 判決日期 110/04/2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