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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7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峯熠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峯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峯熠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105年11月23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本院於109年1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於108年5月2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8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職役職責、竊盜、妨害公務、搶奪、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⑵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緩刑2年,嗣經同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19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⑶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⑷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⑸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並於110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