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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7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唐文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唐文宏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此規定,應以受刑人仍在「假釋中」為前提,若受刑人所執行之刑已經執行完畢,即與「假釋中」之要件不符,自無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3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9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已於110年12月14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此觀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明,依上開說明,自無從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