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賀自強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賀自強因開庭期間遭打斷發言,影響被告自由發言權,妨害被告行使防禦權,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提起民事告訴,需要開庭期間錄音作為證據,聲請交付本院開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司法院訂頒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開庭錄音光碟,並非因本院審判筆錄之記載有何錯誤或遺漏,聲請人所述提起民事訴訟亦未見提出任何證據釋明,且聲請人並未具體述明其所提民事訴訟有何法律上之依據,自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本院自無從准許,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珮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