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姜承逸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10年度執聲字第1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承逸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姜承逸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108年8月2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2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11月2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5180號函及所附110年第13次所務委員會議紀錄節本、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