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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徐國士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變更限制住居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製作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就改命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號」之地址部分,均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製作之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就改命聲請人即被告徐國士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號」之地址部分,經查係屬「桃園市○○區○○路0號」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