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俊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俊杰前因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4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又因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2年10月、無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69號裁定應執行無期徒刑均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