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柏辰(原名張鈞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柏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柏辰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有期徒刑7年1月、1年8月,合計刑期8年9月及105年12月30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