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仕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仕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仕杰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73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