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4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諒獲因無力支付高額電子卷證之費用,請求免除全部卷證複製費用,或準用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規定,最多支付新臺幣(下同)200元。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然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亦無相關準用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請求免除電子卷證費用,揆諸上揭說明,尚非有據。稽此,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