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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祥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祥榮因醫師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醫訴字第4號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107年度醫上訴字第6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9年5月5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05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