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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軍重上更二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軍重上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馬震宇選任辯護人 陳宏雯律師

陳又新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0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馬震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震宇於民國91年4月2日入伍,於92年

5月30日核定轉服志願役士官,於99年5月16日起至101年5月16日間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下稱後備司令部,現改制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副參謀長辦公室(下稱副參謀長辦公室)行政士官長,負責處理該部副參謀長事務及相關行政事宜,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為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依「國軍人員誤餐費及夜點費支給規定」(現改稱「國軍人員誤餐費及夜點費報支規定」)第2點(規定內容為「本規定所稱誤餐費,係指因趕辦公務留在辦公室內加班或因當日往返之短程出差,不及返回單位駐地用膳者,核發之費用。」)、第10點(起訴書誤載為第11點,規定內容為:「各單位得參照本規定範圍內另訂補充規定實施管制,並應切實嚴格執行審核,不得浮濫報支。嚴禁將誤餐費、夜點費作為福利,形成變相津貼;或以誤餐費、夜點費名義列報,結領現金移作他用。如浮報或虛報誤餐費、夜點費,經查證屬實,涉及法律責任者,依法究辦,其主官(管)有行政疏失者,依規定議處。」)規定,如無誤餐情形不得虛報誤餐費,且亦明知其未實際與副參謀長辦公室之駕駛上等兵柯冠辰、一等兵楊尊宇、李庭耀(均已退伍,下合稱柯冠辰等3人)辦理如附表「出差事由」欄所示勤務,並無誤餐情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被告製作派遣單日期及時間欄」所示之99年8月至101年3月間,在副參謀長辦公室以電腦繕打之方式,登載如附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人事軍務處國內出差派遣單」欄中「出差者」、「出差事由」、「出差日期及時間」、「預估合計誤餐費用(新臺幣)」欄所示不實內容,偽造其職務上所掌之後備司令部人事軍務處國內出差派遣單(下稱出差派遣單),並於同日呈請不知情之前、後任副參謀長朱富圓、李世國少將批示,再先後於99年10月19日(附表編號1至10)、99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11至16)、99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17至22)、100年4月19日(附表編號23至29)、100年7月19日(附表編號30至37)、100年8月12日(附表編號38至42)、100年9月14日(附表編號43至47)、100年11月9日(附表編號48至53)、100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54至67)、101年3月27日(附表編號68至73)、101年5月17日(附表編號74至77),持個人私章並盜用其所保管柯冠辰等3人之私章,鈐印於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下稱誤餐費證明冊)後,提供予不知情之後備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機要組營務官林世弘少校、陳璿翔中校以行使,使渠等陷於錯誤,將前開不實誤餐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誤餐夜點費核銷簽呈(下稱本案11次簽呈),以此方式分別詐取未實際出差之誤餐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3,550元,足生損害於後備司令部對所屬公文管理、誤餐費發放及經費結報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3條、第216條、第214條、第217條第2項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柯冠辰等3人之證述,及後備司令部101年7月3日國後人管字第1010005269號函所附被告兵籍表、電子兵籍資料、本案11次簽呈及所附證明冊、出差派遣單、後備司令部督察室101年9月5日國後督法字第1010000789號函所附被告人令、副參謀長辦公室編制及所屬人員業務職掌內容資料、國防部主計局101年8月9日國主財會字第1010002808號函及所附國軍人員誤餐費及夜點費支給規定及說明表等件為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固有填製本案出差派遣單、捺印印章並呈請長官批示後領取誤餐費,惟均確有如出差派遣單所示之出差及誤餐情形,且均經柯冠辰等3人同意蓋用印章,所申請之誤餐費亦有轉交予柯冠辰等3人或得其等同意購買零食置於辦公室內供大家使用,並無偽造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之犯行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於91年4月2日入伍,於92年5月30日核定轉服志願役士官

,於99年5月16日起至101年5月16日間擔任後備司令部部本部三等士官長行政管理士,負責處理副參謀長辦公室之行政事項及協調、管制、聯繫等工作,並於附表「被告製作出差派遣單日期及時間」欄所示時間,製作載有如附表「出差者」、「出差事由」、「出差日期及時間」、「預估合計誤餐費用(新臺幣)」欄位內容之出差派遣單共77紙,於同日呈請如附表「批示者」 欄所示長官批示後,再分別於99年10月19日(附表編號1至10)、99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11至16)、99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17至22)、100年4月19日(附表編號23至29)、100年7月19日(附表編號30至37)、100年8月12日(附表編號38至42)、100年9月14日(附表編號43至47)、100年11月9日(附表編號48至53)、100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54至67)、101年3月27日(附表編號68至73)、101年5月17日(附表編號74至77)捺印自己及所保管柯冠辰等3人之印章於誤餐費證明冊上,交由林世弘、陳璿翔將該等誤餐事項登載於本案11次簽呈,以此核銷而撥發如附表所示誤餐費共2萬3,550元;另被告有如附表「被告電腦差勤下午簽到時間」表所示之簽到紀錄,而其所屬副參謀長辦公室,有如附表「車輛派遣統計表頁碼及製作日期」欄所示,於所載各編號出差日之1日或數日前,製作預派車輛均為福特1.8車型、車號軍牌軍A-88020號、民牌DI-4316號,派車時間均為上午6時至晚間10時,派車起迄地點均為本部起迄北部地區之派車單,並由後備司令部統一製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汽車集用場每日車輛派遣統計表(下稱車輛派遣統計表)」,副參謀長辦公室尚有如附表「出差同日相關單據」欄所載之買賣交易紀錄等情,業據被告所供承,核與證人朱富圓、李世國、林世弘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證據名稱及頁碼」欄所示預算支用憑單、簽呈、誤餐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車輛派遣統計表頁碼及製作日期」欄所示統計表、「出差同日相關單據」欄所示交易憑證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未實際與柯冠辰等3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之中午時間出差勤務,惟查:

⒈依證人柯冠辰等3人如下所示之歷次證述觀之,除證人柯冠辰

、楊尊宇均證稱:其等曾有於中午時間駕車載被告出差採買等語,而證人李庭耀於偵訊時固陳稱:伊中午要留守,幾乎沒有於中午出過差云云,然於審理時則改稱:伊印象中有於中午時載被告外出購物數次,但不記得日期等語,業已難認被告於如附表所示由柯冠辰等3人擔任副參謀長辦公室駕駛兵期間,全無中午時間之出差狀況。

證人 偵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0號) 原審審理程序(原審法院104年度軍上訴字第3號) 本院前審審理(本院106年度軍上更一字第1號) 柯冠辰 101年7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44至49頁) (問:何時入伍?何時退伍?)97年2月20日入伍。101年5月8日退伍。 (問:於你服役期間,馬震宇有無要求你交出私章?)有。 (問:如何要求?)他只跟我說把私章先放他那邊有誤餐費等費用會先幫我蓋章,我有覺得奇怪但我覺得他是長官就相信他,所以沒有多問 。 (問:99年8月13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19日、99年8月24日、99年8月31日、99年9月1日、99年9月8日、99年9月14日、99年9月15日、99年9月23日、100年7月5日、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9日、100年7月26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25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9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9日、100年10月28日、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9日、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8日、101年1月5日、101年1月19日、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24日、101年3月6日、101年3月14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9日,中午有無出「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至台北地區留守業務處洽辦公務」、「至台北市指揮部洽辦公務」之公差?)我印象中中午沒有出過這麼多次公差,我印象中我們赴營外採購都是早上出去,另外我中午有載馬士出去採買,印象中只有1、2次。 (問:有無領取99年8月13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19日、99年8月24日、99年8月31日、99年9月1日、99年9月8日、99年9月14日、99年9月15日、99年9月23日、100年7月5日、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9日、100年7月26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25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9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9日、100年10月28日、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9日、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8日、101年1月5日、101年1月19日、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24日、101年3月6日、101年3月14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9日之誤餐費?)沒有。 (問 :為何沒有領到誤餐費?)我不知道他幫我申請誤餐費。 (問:誤餐費由誰領取?)中間我沒有參與,我不清楚。 (問:被告有無說要將同仁誤餐費為辦公室添購泡麵、雞蛋等物品?)被告有說過他會利用我申請的費用為辦公室添購用品,問我是否同意,但我沒說任何的話,這不表示我默示同意而是我覺得有問題。 (問:在辦公室是否有看到被告所添購之泡麵、雞蛋等物品?)有,但這些東西是給長官跟他自己吃的,而我們都沒有食用。 (問:被告以同仁誤餐費購置泡麵、雞蛋等物品有無紀錄?有無製作管制登記簿?)均無。 …… (問:有無補充?)我於退伍後6月間有筆現金匯款紀錄寫誤餐費6千元整,我覺得此部分有問題,另外馬鎮宇於6月11日有將9百元交給我姑姑柯少華(國防部文書檔案處處長)。 103年2月20日審理程序(原審卷第75至82頁) (問:你是否知道服役期間何種情形可以領取誤餐費?)大概知道,如有出車耽誤到用餐時間可以申請,但申請内容我不清楚,因為我是阿兵哥遇到可以申請誤餐費都是長官跟我們要印章去申請,申請下來後再給我們。 (問:服役期間被告有無要求你交出你的印章?)有,被告說要集中保管,我不知道要做什麼用,因為他是長官,我沒有特別問。 (問:你交出印章後,同意被告使用的範圍為何?)我不清楚印章的使用方式,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有沒有同意被告使用印章的範圍,我沒有限定,因為我不知道交出去的印章要做什麼用。 (問:提示誤餐費證明冊,被告不爭執是他持你的印章蓋印於證明冊上並由他領取誤餐費,你是否知悉被告要蓋印其上及領取這些誤餐費?)這個印章是我交出去的,我知道他有蓋,但是我不知道有這麼多,因為在辦公室的時候有時候看到馬震宇士官長在處理這種文件,有看到蓋有我名字在上面的誤餐費申請表。 (問:你當下看到有無詢問或做任何表示?)我沒有詢問,因為我們非常常出車,所以也不清楚是申請哪一些時間的誤餐費。 (問:剛剛提示給你看的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原本有無包括在你同意被告使用印章的範圍?)時間太久,我忘記了。 … (問:你服役期間有無固定負責哪輛車?)我服役期間四年,所在的地點不同,期間有換過車輛,我與被告在同一單位服役的時間有二年,有換過車。 (問:你說這二年間同期間有無其他駕駛?)有,在我剛到這個辦公室時有剛交接的駕駛,實際期間我忘記了,在我快退伍之前有另一個駕駛交接,這個辦公室負責駕駛就只有一位而已。 (問:被告有無固定使用何輛車?)我們辦公室只有一輛副參謀長的用車,正常用這輛車是副參謀長有行程或是副參謀長交代事項時可以使用。 (問:除了副參謀長,有無其他人可以使用該車輛?)不清楚規定,但是有時馬震宇士官長會請我們去買副參謀長的東西,因為有些期間中會有二個駕駛在交接,通常是我開車,馬震宇士官長押車。 (問:被告會使用該輛車的原因及情況為何?)副參謀長有交代馬震宇士官長事項時會使用,例如採買辦公室的用品、水果。還有幫馬震宇士官長送東西時,其他原因時間有點久了,不記得。 (問:你剛剛說的採買,是何時間去採買、地點、距離營區部隊多遠?)早上買水果通常都是到台北市桂林路的家樂福,開車的距離約五分鐘内到達,大約半小時左右就回營區,還有到台北車站買過高鐵票,其他我忘記了。 … (問:你服役期間有無在中午出車載被告出去?)時間太久,我忘記了。 (問:你們實際用車有無任何記錄?)不會。 (問:你們出入營區時,有無任何管制或登記?)會有派車單,因為是將軍的車輛,所以哨兵並不會攔查。就我所知派車單是由本部連調度室申請製作,請人軍處處長批示,因為將軍駕駛每一天都有派車單,時間是從早上6點到晚上10點這段期間,但無法拿來證明何人使用車輛。 … (問:在你服役期間一般都是幾點可以用午餐?)10點50分傳令去餐廳拿便當,拿回來之後我們會等副參謀長開始吃飯後,我們跟著吃,吃飯時間不固定。 (問:你剛剛說有出車出去採買,一般都是幾點出去幾點回來?)就我印象都是早上去家樂福買水果,都是早上6點多出博愛路國防部的營區,買完就回營,大約半小時。 (問:你剛剛說還有採買辦公用品,是在何處採買?)因為去過的地方很多,我忘記了,我記得都是在臺北市,地點忘記了,因為非常常出車到不一樣的地方,我印象中都是在營區附近,採買的時間我也忘記了。 (問:有無去過中和的特力屋、大潤發或中正橋下汀州路等地點?)想不起來。 (問:有無早上出去出車,早上10點、11點才回營的情況?)一定有這樣的情況,通常也是載副參謀長去其他營區開會,至於採買有無這樣的情況,我忘記了。 (問:你是否曾經載過馬震宇或馬震宇跟朱富圓有去過臺北市内湖路一段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有載過副參謀長朱富圓去過,有無載過馬震宇士官長我忘記了。 (問:去的時間為何?)時間不記得了。 (問:你是否曾經載過馬震宇或馬震宇跟朱富圓有去過新北市中和秀朗橋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有載過副參謀長朱富圓,有無載過馬震宇士官長去我忘記了,去的時間不記得了。 (問:你是否曾經載過馬震宇或馬震宇跟朱富圓有去過台北市南港區聯勤司令部?)我忘記了。 (問:你有無同時載過馬震宇跟少校陳昱廷外出洽公或採買?)我忘記了。 (問:有無出車跟馬震宇及陳昱廷一起在外面吃午餐?)我忘記了。 … (問:你有回答說馬士官長確實有詢問過你的意願,是否要將你的誤餐費買泡麵、雞蛋等東西,你當時沒有表態是指願意等語,這段話是否屬實?)有問過用我自己的誤餐費買一些泡麵、雞蛋、餅乾等東西,我沒有表示要或不要,因為軍檢請我一定要說願意或不願意,沒有不表示意見這種東西,我後來才回答軍檢說我的意思是有答應。 (問:辦公室是否有看到這些泡麵、雞蛋、餅乾等物?)有看到。 (問:有無領過其他單位的誤餐費?)有。 (問:你是否自己申請或透過他人申請?)是透過他人申請。 … (問:你剛剛有說有看過馬震宇在處理蓋有你的印章的誤餐費申請表,你當下有無跟馬震宇說我不同意你將我的印章蓋在誤餐費申請表上?)沒有不同意,因為我載副參謀長出車的時間非常多,所以我不知道馬震宇在申請的是那一段時間的行程。 … (問:提示軍院卷二第47至96頁車輛派遣統計表,這是否你剛剛所述的車輛使用時間為上午6點到晚上10點的派車單?)這是申請表,實際上會有另一張派車單,在前一天晚上會由調度室交到各辦公室駕駛的手上,將軍辦公室比較特別,有時會整個月的派車單都先蓋好章,時間都會先寫好是上午6點到晚上10點,讓將軍在整個月中隨時可以使用車輛。 108年11月14日審理程序(更一卷三第260至264頁) (問:是否曾101年7月27日在軍事檢察官面前具體指出幾時十次的日期印象中沒有出過這麼多次的公差,所以被告有浮報差旅的指控?)有印象,但具體日期不記得。 (問:你當時如何具體指出這些日期被告沒有出差或沒有出差這麼多次?)忘記了。 (問:譬如說是檢察官提示給你,還是你自己有做任何的記錄提供給檢察官?)太久,忘記了。 (問:你在服役期間,針對你自己的出差是否有做紀錄?)一般不會去做這樣的紀錄。 (問:你現在完全不記得這幾十天怎麼來的?)對。 (問:檢察官問你,這邊的日期加起來大概二、三十個日期有無在中午出過公差,你說你印象中沒有出過那麼多次,中午如果與被告出去印象中只有一、兩次,你能否具體指出哪一、兩次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沒辦法,太久了。 (問:在這一天作證的時候,你如何確認這些都是不存在的?是否因為你的印象中就沒那麼多次,所以其他都是假的?)這個太久了,我沒辦法回答。 … (問:提示更一卷卷三第93頁以下,這是100年12月13日出差採買外面所開的收據,該卷第95頁是12月26日出差在外面採買的單據,你講的沒出差那幾次,確實有那幾天日期採買的單據,你當時指控是沒有出差的,你是否記憶錯誤?)有購買收據不代表有派車,因為這個水果行離當時的營區很近,不一定需要用到車子去採買,有可能是傳令兵去買拿個收據而已。 … (問:依照你在軍事檢察官的回答,你並不否認在軍事檢察官問你的那些日期,你可能有出差,只是印象中中午時段的出差沒有那麼多次,是否如此?)是。 (問:你有無載過被告去水果行採買水果?)有印象。 (問:你載被告採買水果的時間點是早上、中午還是下午?)忘了。 問:你當時為何會跟軍事檢察官說你印象中赴營外都是早上出去?)因為我們要幫將軍準備早餐、午餐這些,當然會想要以最新鮮為主,所以我們通常早上從營區起床後直接去採買。 … (問:有無印象被告有給過你誤餐費?)有。 (問:你的意思是沒有像軍事檢察官問你的那麼多次?)是。 (問:你能否確定是領過幾次?)沒有,因為我是自願役的,所以我的服役期間比較長,有太多出車的紀錄,這個我沒辦法回答。 (問:你也沒辦法確定在軍事檢察官問你那麼多的時間裡面,有無可能哪一次其實你有領過誤餐費?)我現在沒有印象,我忘記當時開庭的狀況,因為我出差的次數太多,所以無法逐一回答。 楊尊宇 101年8月21日偵訊(偵卷二第123至124頁) (問:何時入伍?何時退伍?)99年2月25日入伍。100年1月25日退伍。我於99年8、9月間至副參謀長室任職。 (問:於你服役期間,馬震宇有無要求你交出私章?)沒有,但有一次他請我拿私章來蓋領誤餐費,之後就沒有還給我。 (問:馬震宇是否每次出差都上出差派遣單?是否有無出差情事仍上出差派遣單之情形?)我不清楚。 (問:99年11月16日、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4日、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2日、99年12月6日、99年12月8日、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21日、100年1月4日、100年1月14日中午有無出「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之公差?)我印象中中午有出差採買,但我不知道馬士官長有幫我上出差派遣單。 (問:有無領取99年11月16日、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4日、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2日、99年12月6日、99年12月8日、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21日、100年1月4日、100年1月14日之誤餐費?)沒有。 (問:為何沒有領到誤餐費?)我不知道他幫我申請誤餐費。 (問:誤餐費由誰領取?)我不清楚。 103年2月20日審理程序(原審卷第86至88頁) (問:你服役期間,被告有無要求你交出印章?)有,馬震宇說申請誤餐費比較好申請,所以叫我們把印章在他那邊,我就交出印章給馬震宇。 (問:你同意被告使用印章的範圍為何?)我只有同意被告在申請誤餐費時使用我的印章。 (問:有無包括如果不符合誤餐費的規定,被告也可以使用印章?)沒有。 (問:提示誤餐費證明冊,請確認「楊尊宇」的印文,是否你本人交出的印章?我已經忘記我交的印章是什麼樣子,但這些印章不是我本人蓋的。 (問:就你認知,蓋了你印章的誤餐費應由何人領取?)如果是我蓋的,就是我要領取,但是我沒有領過誤餐費。 (問:在你服役期間,有無由你擔任駕駛,但是由被告本人使用車輛的情形?)有,就是外出採買東西,大概是中午或下午時間出車,去過附近桂林路的家樂福,還有去市場,及西門町五金行等處。中午大概是12點半到1點半左右,都是吃飽才會出去。 (問:你們營區一般是幾點可以用午餐?)大概11點半就可以先去用午餐。 (問:是否會有人將便當拿下來?)我們要幫長官打飯,有時候我們會提早下去打飯,有時候會吃飽了再上來。 (問:你有無早上出車,早上10點、1點才回到營區的情形?)有時候是因為長官要去搭車,但也不會很久,大約半小時左右 。 (問:是否有載過馬震宇去採買,到早上10點、11點才回營區的情形?)有過幾次。 (問:有無載過馬震宇去寶慶路的遠東百貨買過東西?)有,買晚餐。 (問:除晚餐外,有無買過其他東西?)沒有。 (問:你有無載過馬震宇去城中市場買過午餐?)忘記了。 (問:你與馬震宇同一單位時,有無領過其他單位的誤餐費?)有。 (問:你如何分辨你領到的誤餐費是馬震宇辦公室發的,還是其他單位發的?)我記得是其他單位的卷宗過來給我們蓋章。 (問:錢是何人交付的?)應該算是其他單位的經辦,是拿現金給我。 108年11月14日審理程序(更一卷三第254至259頁) (問:你是否曾經在101年8月21日接受軍事檢察官偵訊,具體確認13個日期後,指控被告在這13個日期沒有出差而浮報誤餐費午餐的費用?)記得有做過指控,指控的具體内容及細節現在不記得了。 (問:總共有13個日期,最早日期是99年11月,最後一個日期是100年1月14日這些指控的日期是怎麼出來的?是否你當時具體告訴檢察官有這些日期?)我記得當時有一本本子,上面蓋很多的印章,檢察官有拿給我看,日期是我挑的。 (問:你在服役期間對於出差日期都有做具體紀錄嗎?)沒有。 (問:101年做指控時,你如何挑出上開日期沒有與被告一起出差?)忘記了。 (問:你是否有故意挑錯誤日期?)依照我當下的印象去挑我沒有出去的日期。 (問:你當下的印象,因為那是101年8月,距離你所挑出的日期最遠的話是99年11月快2年的時間,最近的日期是100年1月4日,距離你去作證的時間也1年7個月左右,你如何記得那些日期?)我已經都忘記了。 … (問:依照你的回答,你說上面那13天中午你都有出差,你只是不知道馬士官長即被告有幫你上出差派遣單而已,你的意思是否如此?)是,沒錯。 … (問:你在一審作證時稱,你跟被告在同一個單位時曾經有領過其他單位的誤餐費?)對。 (問:但你剛才跟檢察官說沒有領過誤餐費,你能確定就是那個時間沒領過?)因為當下其他單位來的話,是蓋章就直接給。 (問:那不必報,就直接給?)沒有,他們應該是已經簽好公文了。 (問:你跟被告在同單位的時候,你是副參謀長辦公室的人?)是。 (問:為何會去領其他單位發的誤餐費?)因為是其他副參可能要外出,他們一起申報的吧,這我也不清楚,是他們内部其他參謀的作業。 (問:是否副參謀長只要出差,可以分辨哪個單位,就由哪個單位申報誤餐費?)我不清楚,這是他們長官在做的事情。 (問:你如何確定你領的誤餐費不是被告製作的誤餐費單據?)因為上面有寫出示的事由是怎樣。 (問:被告在副參謀長辦公室負責製作的誤餐費的單據,是否也要載明當時那個勤務是哪一個單位的?)是,如果照道理講應該是這樣。 (問:所以那就是被告幫其他單位製作的誤餐費單據?有無這種情形?)這我不知道。 (問:你可以確定被告沒有給過你誤餐費的現金?)我沒辦法確定,有可能有給過。 李庭耀 101年8月21日偵訊(偵卷二第115至117頁) (問:何時入伍?何時退伍?)99年11月30日入伍。100年11月1日退伍。我於100年1月間至副參謀長室任職。 (問:於你服役期間,馬震宇有無要求你交出私章?)有。 (問:如何要求?)他叫我刻一個新的私章給他,但他沒跟我說用途,我有覺得很奇怪,不過因為階級上的不對稱及業務不熟悉所以沒跟他反應 。 (問:馬震宇是否每次出差都上出差派遣單?是否有無出差情事仍上出差派遣單之情形?)我不清楚。 (問: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21日、100年3月3日、100年3月10日、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29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24日、100年6月7日、100年6月20日中午有無出「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之公差?)沒有,因為一方面中午要有人留守,而且我擔任駕駛期間其實很短,印象中幾乎沒有中午出過差。 (問:有無領取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21日、100年3月3日、100年3月10日、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29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24日、100年6月7日、100年6月20日之誤餐費?)沒有。 (問:為何沒有領到誤餐費?)我不知道他幫我申請誤餐費。 (問:誤餐費由誰領取?)我不清楚。 103年6月19日審理程序(原審卷第159至162頁) (問:被告馬震宇有無在服役期間請你交付印章?)有。 (問:你是否知道為何要交付印章?)詳細情形我不清楚。 (問:你有無同意被告使用你交付給他的印章?)我將印章交給馬震宇後,不知道他有無使用。 (問:你有無授權馬震宇可以使用你印章,還是僅單純給馬震宇保管你的印章?)我沒有口頭直接表示都可以蓋。 (問:你有無跟馬震宇詢問說使用印章的範圍?)如前所述,我在本部連,在辦公室的運作方式實際上我並不清楚,如果行政士要求我們給印章的話,我們就會給,可是並沒有授權可以都拿來蓋。 (問:(提示誤餐費證明冊)上開「李庭耀」的印章是否你所蓋印?)這是我的印章,我不清楚是否我自己所蓋印的。我不記得有沒有蓋過誤餐夜點費證明冊。 (問:你有無蓋印過領取誤餐費的證明冊?)我們出很多次勤務,但不是每次出勤務都會領到誤餐費,就我印象中有領到誤餐費的只有幾次,因我是傳令兼駕駛,但是我的職務比較偏傳令,所以我外出的情形比較少。 (問:你的意思是說每次出勤務,不一定會耽誤用餐時間,所以沒有每次都領到誤餐費,還是有耽誤到誤餐時間,但並非每次都領到誤餐費?)我在當兵時不了解誤餐費的相關規則,所以就算那次的任務有誤餐費,我們自己是不知道的,所以我們不會特別去問有沒有領誤餐費。 (問:上開幾次有蓋你印章的勤務,你實際上有無出勤?)這是二年前的事情,我不可能都記得。 (問:你於偵查中說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8日等日你中午期間都沒有外出,因為中午要有人留守,且印象中幾乎沒有中午出過差,當時所述是否屬實?)是,我是針對我個人。 (問:你在偵查中說上開日期都沒有領取到誤餐費,是否屬實?)是。 (問:上開日期為何沒有領到誤餐費?)我當時看是很多日期,我當時會說沒有領取是因為如果我有領到這麼多誤餐費我會記得,但是我沒有印象有領過這麼多誤餐費,我沒有那麼頻繁領過這麼多次誤餐費。我不記得有沒有領過哪一天的誤餐費,就算有也不記得了。 … (問:你剛剛說有領過誤餐費,只是沒有那麼頻繁,是否記得有領過幾次誤餐費?)在副參謀長室時有可能領過二、三次。 (問:是否記得領一次的金額是多少?)領過一次是100元左右的金額。 (問:你在副參謀長室時,你們平常是幾點用午餐?)12點左右。 (問:為何柯冠辰說是10點50分?)因為他是駕駛,駕駛如果有勤務上的需求或安排,這個時間可以用餐的,但是午餐的時間在營區中沒有硬性規定是11點或12點。 (問:你的用餐情形為何?)我們去餐廳打飯上來辦公室吃。 (問:你有無負責打飯上來?)有。 (問:你是否曾經載過馬震宇外出購物?)印象中有。 (問:幾點出門,幾點回營?)我印象中有的話是中午,我們會盡量挑副參謀長休息的時候出去,趕在他休息後回營。 (問:你外出購物去的地點為何?)一般都是在營區週邊,有時候買副參謀長的水果之類的,曾經去過光復南路、南京東路的佳德買過鳳梨酥。 … (問:你中午載馬震宇外出購物過幾次?)可能三、四次。 (問:你這三、四次有無領過誤餐費?)我印象中沒有。 (問:有無曾經早上載馬震宇外出,大約上午10至11點左右回營?)沒有印象。 (問:你剛剛說中午有三、四次載馬震宇外出購物,是吃完中餐出去,還是尚未吃午餐就外出?)一般是吃完飯出去,趕在軍中午休結束前回營,午休時間結束差不多在1點半,有分夏令及冬令時間。 108年11月14日審理程序(更一卷三第244至253頁) ( 問:提原審筆錄,你於臺北地院一審證稱「我當時看很多日期,沒有印象領過這麼多」,你一審是有改口的意思嗎?)他當時是問我說這些日期我是否都有領到,我表達是說我不記得了,就算中間真的有領,也沒有那麼多次。這是在台北地院,是又過一段時間了,這邊講的東西一定比之前更模糊一點,可是根據那時候印象表達出來就是這樣。 … (問:剛剛有提示你於檢察官面前的筆錄,檢察官問你有無初赴營外採購的公差,你說沒有,因為中午要有人留守,而且我擔任駕駛期間很短,印象中幾乎沒有中午出差過?你在檢察官那邊指控被告犯罪時說中午沒出差,到法院時你說多數如果出差都是中午出差,為何前後不一致?何者正確?)我們確實中午時需要有人留守,我們有分傳令及駕駛,中間傳令要留在辦公室,駕駛中午可能會出去買東西之類的。 (問:軍事檢察官問的是你個人,你回答沒有,你回答因為一方面中午要有人留守,而且我擔任駕駛期間很短,印象中沒有出過差,但於北院審理時問你有無載被告外出購物,你說有,印象中有的話都是中午,到底當時在軍事檢察官那邊對被告的指控是對的還是錯的?)憑我現在的印象,是在臺北地院審理中的回答比較正確。 … (問:提示出差派遣單,針對你在軍事檢察官面前指控沒有出差的日期,100年1月26日、2月8日、2月21日、3月3日、3月10日、4月21日、4月29日、5月9日、5月16日、5月24日、6月7日、6月20日都看到出差派遣單的存在,亦即當時都是有核可要出差的事情,對此證據與你在軍事檢察官面前指控被告的内容不一致?)我要稍微回應一下,我剛說我覺得我的印象比較偏向在台北地方法院那個說法,那個時候的表達主要是說,雖然在審判那個時候我印象沒有那麼清楚,可是我印象中我沒有領過那麼多的誤餐費。 (問:提示100年1月26日出差派遣單,100年1月26日派遣單呈現有出差,你到底有無出差?)我現在不記得我當時有沒有出差。 (問:提示100年2月8日出差派遣單,2月8日上面記載有出差派遣單,但你當時在軍事檢察官面前指控這天沒有出差,你有無製作過或看過這個出差派遣單?)我有看過出差派遣單,但這些日期有沒有出差我忘了。偵查中我會這樣回答,是因為在當下我有這樣的印象,但現在日期隔太久我都忘記了。 … (問:軍事檢察官問你總共12天中午你有無赴營外採購,你在擔任駕駛兵的期間有無中午載著被告赴營外採購的情況?)我現在想不起來,真的太久了。 … (問:你有無在你擔任駕駛兵的時候,因為跟被告中午一起因公出差而沒有在軍營内用膳,必須要自己花錢來吃中飯的情形?)我沒有印象有沒有因為這樣自己花錢買東西吃。我中午有出差過,可是我不記得是什麼日期。 (問:你是否曾與被告一起中午出差?)我有與被告一起出差過,但不記得是哪個日期。 … (問:你可以確定的是,你確實有在中午出差過,領過幾次誤餐費,但沒有像偵查中檢察官提示你的那麼多次?)是。 (問:可是你沒有辦法確定你領過幾次、出過幾次差?)對,現在我沒有辦法。 (問:時間也無法確定?)對。 (問:偵查中檢察官問你的時間,其實也距離你退伍快一年了?)對。 (問:所以偵查中軍事檢察官問你的那些時間,其實你也沒辦法確定是不是一定都沒有出差,是否如此?)坦白說,我沒辦法每個日期都那麼確定。 (問:檢察官給你一串時間,為何你要概括回答說幾乎都沒有?)因為已經過一年了,沒辦法對當時的狀況那麼瞭解,我沒有辦法確定每個日期有無出差。

⒉據證人即時任後備司令部少校人事官陳昱廷證稱:被告至少2

、3天會出車一次,或載長官出去搭車、或去公務地點、或去買辦公室物品或水果,伊也有與被告併車洽公,時間是早上、下午都有,去洽公大部分都會跨越到用餐時間,單位規定因公出車,車上一定要有軍、士官陪同,縱使搭載辦公室長官也必須有押車的軍、士官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8至100頁);據證人朱富圓證稱:伊就任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期間,有時中午午餐時間會請被告出差處理公文、洽公、買水果或前往車站接送伊,伊批示出差派遣單前會先問被告要去哪裡,被告出差也一定要向伊報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9至130頁);據證人李世國證稱:伊就任副參謀長期間,駕駛兼傳令兵分別為楊尊宇、李庭耀,伊曾有於週間上午10時30分至中午12時之間,命被告外出購買午餐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8頁);據證人倪君輝證稱:伊於97年至99年11月30日任職於後備司令部臺北地區留守業務處(即臺北留守業務處),被告有來該處洽公不止一次,是早上10時、11時左右來,留到中午,有時洽公完還會留在該處順便用餐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4頁),除上開證人均證述被告有於中午時間出差之情況外,被告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出差派遣單,其上均據斯時之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朱富圓、李世國批示准許,其中如編號2、45、66所示出差地點,確為證人倪君輝所任職之臺北留守業務處,如附表編號11至13、23、25、30、32、42、57、61、63、65、74至77等日,被告所在單位並確有購買餐食、水果或公務刻印之對外交易紀錄,與前開證人證述被告有依指示外出購物、洽公等情若合符節,且如附表編號23至35、37至39、42至49、61至64、66至77所示出差日期,均有於1日或數日前預先派車,亦與出差派遣單上所載「公務車往返」之交通工具相符,則被告所辯其確有如附表出差派遣單所示之出差情節,似非全然無稽。

⒊檢察官固舉證人柯冠辰證稱:都是早上6點多出營區去買水果

,約半小時就會回營等語,認被告不可能有中午休息時間出差之事實;另附表各編號中未附具車輛派遣統計表者,代表實際上沒有派車之事實,可認出差派遣單上所載「公務車往返」情節不實云云。惟查,被告確有於中午時間出差之情形,業據證人楊尊宇、陳昱廷、朱富圓、李世國證述如前,且證人柯冠辰此部分之證述,似僅係在其出差採買之情形中,就有印象之部分舉例說明而已,其亦證稱:伊去過的地方很多、非常常出車到不一樣的地方、其他採買的情形忘記了等語,尚難據此逕認柯冠辰與被告僅有在早上時間始有出差勤務。而卷內就附表編號1至22、36、40至41、50至60所示日期,固查無車輛派遣統計表,並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回函稱:若無軍車派遣之需求,則無須製作車輛派遣統計表等語,有該部110年12月22日國後督法字第1100042115號函可稽(參本院卷二第144-1至144-2頁),惟該車輛派遣統計表係統合後備司令部內各單位之派車情況,非僅針對副參謀長辦公室所製作,且卷內所附之全部統計表中,每日均有通作連及醫務所以「醫務所傷病患醫療後送車」為任務理由,24小時預派救護車2台,衡以該部既有隨時備用救護車輛之需求,每日當均有製作車輛派遣統計表之必要,是附表各編號中未附具車輛派遣統計表之日期,僅可認係該資料之欠缺,無從據以認定當日並未實際派車,檢察官上開指摘即非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確無如附表出差派遣單所示之出差情形。

⒋另本案所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99至101年間之預算支用憑單、

出差派遣單、派車單、車牌號碼軍A-88020號車輛、車輛派遣紀錄表、如附表編號4、6、54所示臺北後備指揮部、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聯勤司令部留守業務處等出差地點之監視器畫面、人員進出及會客登記簿等簿冊,除卷內現存之影本外,各該資料正本均已逾保存或使用期限而銷燬或汰除報廢;而如附表編號2、45、66所示出差地點之臺北留守業務處,係與前國軍臺北門診中心(現三軍總醫院臺北門診中心)共駐營地,屬開放式營區,未設置「洽公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亦未對洽公人員實施登記,有後備指揮部103年1月16日國後督法字第1030001129號、103年1月22日國後督法字第1030001506號、106年10月13日國後督法字第1060017218號函、北部區後備指揮部103年1月23日後北人軍字第1030000466號函、陸軍後勤指揮部103年1月10日陸後督察字第1030000878號函、臺北市後備指揮部103年1月13日後北市留字第1030000261號函在卷可稽(參原審卷一第51、54、58、61、62頁、軍上更一卷第255頁),依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亦不得以此等資料之缺漏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公訴意旨復認被告並無「不及返回單位駐地用膳」之誤餐情

形,卻以盜蓋柯冠辰等3人印章之方式詐領誤餐費,惟查:⒈99至101年間後備司令部所屬含副參謀長辦公室在內之幕僚單

位,中午用餐及休息時間為上午11時30分至下午1時之間,下午上班時間為下午1時至5時之間,且各單位幕僚應於上午8時及下午1時前完成簽到及各項公差、勤務登管,而若中午出差超過下午簽到時間,應依規定登錄為公差勤務等情,有後備司令部99至101年各單位作息時間表、110年12月22日國後督法字第1100042115號函詢事項查復說明可稽(參原審卷第41頁、本院卷第144-1至144-2頁)。是依被告如附表編號2至29、54之出勤狀況,上午均有簽到,而下午差勤紀錄則均簽到為「公差」,可認其於該等日期均係中午出差逾下午1時始返回辦公室,已逾表定中午用餐休息時間,自非無誤餐之可能。

⒉被告所屬副參謀長辦公室士兵之中午用餐時間,據證人柯冠

辰證稱:10點50分傳令去餐廳拿便當,拿回來之後我們會等副參謀長開始吃飯後,我們跟著吃,吃飯時間不固定等語(見原審卷第78頁),證人楊尊宇證稱:大概11點半可以先去用午餐,要幫長官打飯,有時候會提早下去打飯,有時候會吃飽了再上來等語(見原審卷第87頁),證人李庭耀證稱:

伊等士兵會在12點左右用午餐,駕駛兵如果有勤務上的需求或安排,可以在10點50分左右用餐,午餐的時間沒有硬性規定是11點或12點等語(見原審卷161頁反面),證人即曾於副參謀長辦公室服役之士兵江萬駿證稱:士兵用餐時間要看副參謀長有無開會,如果有開會要等副參謀長開完會,如果沒有開會,被告會讓我們在10點半去拿便當,拿回來就可以先吃等語(見原審卷第84頁反面),是綜合上開士兵證詞,其等中午具體用餐時間約在上午10時30分至中午12時之間,惟需視單位長官副參謀長何時開始用餐及當日有無開會而定,並無固定時間。然依附表出差派遣單所示,如附表編號1、2、4、5、6、12、14、16之出差起始時間均為上午10時30分前,尚未達午餐時間,尚難推認被告及駕駛兵柯冠辰、楊尊宇在出差前已先行用餐完畢;其餘出差開始時間為11時至11時30分間,固非無已用餐完畢始出差之可能,然依檢察官所舉上開證人證述,僅足證明副參謀長辦公室人員用餐時間並不固定,尚無法逐一佐證勾稽被告及柯冠辰等3人如附表所示之各次出差前之具體用餐時間為何;而證人楊尊宇固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中午大概是12點半到1點半左右外出採買,都是吃飽才會出去等語,證人李庭耀固陳稱:一般是吃完飯出去,趕在軍中午休結束前回營等語,惟此僅係其等就個人之部分經驗所為一般性證述,亦無從確認係屬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某特定日期之出差狀況;另依被告個人簽到紀錄所示,其回營時間除「公差」或無簽到紀錄外,均為中午12時之後,已過午餐時間,益無從據此認定被告出差前已否用膳。是被告及柯冠辰等3人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勤務前是否確已用餐完畢,依卷內現有事證觀之仍屬未明,同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不得以此遽為被告均無「不及返回單位駐地用膳」之不利認定。

⒊證人柯冠辰等3人於偵查時固均證稱未曾領過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誤餐費云云,惟證人柯冠辰於審理時改稱:伊有看過並同意被告捺印伊之印章申請誤餐費,印象中被告也有給過伊誤餐費,並經伊同意以誤餐費購買泡麵、雞蛋、餅乾等物品放在辦公室等語;證人楊尊宇則改稱:伊有同意被告捺印伊之印章申請誤餐費,沒辦法確定被告有無給過伊誤餐費,有可能有給過等語;證人李庭耀則改稱:伊印象中有於中午出差載被告外出購物,也有領過幾次誤餐費等語,前後證詞即有矛盾,而證人陳昱廷則證稱:副參謀長辦公室內確準備有餅乾、泡麵等零食供人員使用,伊亦曾見過柯冠辰等士兵在辦公室內食用該零食等語(見原審卷第100頁),是被告辯稱有經柯冠辰等3人同意捺章代領誤餐費,並有確實轉交或得其等同意購買零食置於辦公室內供大家使用等語,即非全然無稽,尚難逕認被告確有未經同意盜用柯冠辰等3人之印章冒領誤餐費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所指被告不具如附表所示之中午出差及誤餐狀況,亦無法據以認定被告確有以盜蓋印章之方式詐領誤餐費,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犯行之有罪心證,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判決認被告成立犯罪,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亦非有據。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就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翁魁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郭盈君提起上訴,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附表編 號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人事軍務處國內出差派遣單 車輛派遣統計表頁碼及製作日期(未載者為前一日製作) 出差同日相關單據 被告電腦差勤下午簽到時間 實際領取誤餐費用(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頁碼 原審判決主文 出差者 出差事由 出差日期及時間 預估合計誤餐費用(新臺幣) 被告製作出差派遣單之日期及時間 批示者 派遣單所在頁碼 1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8月13日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99年8月13日上午6時30分 副參謀長朱富圓少將 軍檢卷一第100頁 99年8月13日下午12時37分29秒 300元 預算支用憑單、99年10月19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12日偵字第240號卷〈下稱軍檢卷〉一第92頁至第99頁、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0號卷〈下稱軍院卷〉二第43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參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2 馬震宇 柯冠辰 至臺北留守業務處洽辦公務 99年8月16日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99年8月16日上午6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01頁 公差 300元 3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8月19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8月19日上午9時 軍檢卷一第102頁 公差 300元 4 馬震宇 柯冠辰 至臺北後備指揮部洽辦公務 99年8月24日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8月24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103頁 公差 300元 5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8月31日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8月31日上午8時50分 軍檢卷一第104頁 公差 300元 6 馬震宇 柯冠辰 至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洽辦公務 99年9月1 日上午10時30分至同日下午3時 300元 99年9月1 日上午9時 軍檢卷一第105頁 公差 300元 7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9月8 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9月8 日上午9時 軍檢卷一第106頁 公差 300元 8 馬震宇 柯冠辰 至聯勤司令部洽辦公務 99年9月14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3時 300元 99年9月14日上午9時 軍檢卷一第107頁 公差 300元 9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9月15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9月15日上午9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08頁 公差 300元 10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9月23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9月23日上午9時 軍檢卷一第109頁 公差 300元 11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1月10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11月10日上午8時20分 副參謀長李世國少將 軍檢卷一第117 、123頁 萬美全自助餐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99年第30次參謀會報誤餐使用,本院106年度軍上更一字第1號卷〈下稱軍上更一卷〉二第215至219頁) 公差 300元 預算支用憑單、99年12月22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110頁至第116 頁、軍院卷二第43頁)、審計部108年3月11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216號、108年6月17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570號書函及所附後備司令部人士軍務處支出憑證黏單(軍上更一卷二第199至365頁、卷三第7至135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12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99年11月16日上午8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18 、124頁 千穎鎖印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公務用印章刻製,軍上更一卷二第205頁、卷三第11至19頁) 公差 300元 13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1月22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30分 300元 99年11月22日上午9時 軍檢卷一第119、125頁 山珍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接洽外賓洽辦公物所需使用,軍上更一卷二第227頁、卷三第27頁) 公差 300元 14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至同日下午2 時 300元 99年11月24日上午8時10分 軍檢卷一第120、126頁 公差 300元 15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1月26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11月26日上午8時10分 軍檢卷一第121、127頁 公差 300元 16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99年11月30日上午9時10分 軍檢卷一第122、128頁 公差 300元 17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2月2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99年12月2 日上午9時20分 副參謀長李世國少將 軍檢卷一第140、141頁 公差 300元 預算支用憑單、99年12月27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129頁至第134 頁、軍院卷二第43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18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2月6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12月6 日上午8時20分 軍檢卷一第139、142頁 公差 300元 19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2月8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99年12月8 日上午9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38 頁、第143頁 公差 300元 20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99年12月13日上午9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37、144頁 公差 300元 21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2月16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99年12月13日下午3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36 頁、第145頁 公差 300元 22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99年12月21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99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35、146頁 公差 200元 23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月4 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 時 300元 100年1月4日上午9時 副參謀長李世國少將 軍檢卷一第161頁 軍院卷二第47頁 三信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招待外賓洽辦公務及蒞部拜會使用,軍上更一卷三第39頁) 公差 300元 預算支用憑單、100年4 月19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147 頁至第154頁、軍院卷二第43頁至第43頁反面)、審計部108年3月11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216號、108年6月17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570號書函及所附後備司令部人士軍務處支出憑證黏單(軍上更一卷二第199至365頁、卷三第7至135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24 馬震宇 楊尊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月14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1月13日下午5 時40分 軍檢卷一第155 頁、第162頁 軍院卷二第48頁 公差 300元 25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月26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1月26日上午9時 軍檢卷一第156、164頁 軍院卷二第49頁 大自然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招待外賓洽辦公務及蒞部拜會使用,軍上更一卷三第37頁) 公差 300元 26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2月8 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2 時 300元 100年2月8日上午10時20分 軍檢卷一第157 頁、第163頁、第165頁 軍院卷二第50頁(100年1月31日製作) 公差 300元 27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2月21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2月21日上午9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58、166頁 軍院卷二第51頁(100年2月17日製作) 公差 300元 28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3月3 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100年3月2日上午9 時40分 軍檢卷一第159 頁、第167頁 軍院卷二第52頁 公差 300元 29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100年3月10日上午9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60、168頁 軍院卷二第53頁 公差 300元 30 馬震宇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4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150元 100年4 月12日下午4時 副參謀長李世國少將 軍檢卷一第174、183頁 軍院卷二第54頁 金章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執行副參謀長辦公室招待外賓至本部洽辦及協調公務使用,軍上更一卷三第59頁) 100年4 月13日下午12時6分14秒 150元 100 年7 月19日簽呈(承辦人為陳璿翔中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169頁至第173 頁、軍院卷二第43頁反面)、審計部108年3月11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216號、108年6月17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570號書函及所附後備司令部人士軍務處支出憑證黏單(軍上更一卷二第199至365頁、卷三第7至135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31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4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0年4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75 頁、第184頁 軍院卷二第55頁 100年4 月21日下午12時19分49秒 300元 32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4月29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4月28日上午10時10分 軍檢卷一第176、185頁 軍院卷二第56頁 金章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執行副參謀長辦公室招待外賓至本部洽辦及協調公務使用,軍上更一卷三第53頁) 100年4 月29日下午12時13分32秒 300元 33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5月9 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5月9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177頁 軍院卷二第59頁(100年5月4日製作) 100年5 月9日下午12時32分03秒 300元 34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0年5月16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178、186頁 軍院卷二第58頁(100年5月13日製作) 100年5 月16日下午12時06分40秒 300元 35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5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0年5月24日上午9時 軍檢卷一第179、187頁 軍院卷二第59頁 100年5 月24日下午12時09分04秒 300元 36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6月7 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6月7日上午7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80、188頁 100年6 月7日下午12時11分34秒 300元 37 馬震宇 李庭耀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6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6月20日上午8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81 頁、第189頁 軍院卷二第61頁(100年6月16日製作) 100年6月20日下午12時09分50秒 300元 38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7月5 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7月5日上午7 時30分 副參謀長朱富圓少將 軍檢卷一第195頁 軍院卷二第62頁(100年7月4日製作) 上、下午均無簽到紀錄 300元 預算支用憑單、100年8 月12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190 頁至第194頁、軍院卷二第43頁反面)、審計部108年3月11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216號、108年6月17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570號書函及所附後備司令部人士軍務處支出憑證黏單(軍上更一卷二第199至365頁、卷三第7至135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39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7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7 月11日上午9 時40分 軍檢卷一第196頁 軍院卷二第63頁(100年7月8日製作) 100年7 月11日下午3 時24分18秒 300元 40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7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7月15日上午9 時40分 軍檢卷一第197頁 100年7月15日下午12時06分26秒 300元 41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7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7月18日下午4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98頁 100年7 月19日下午12時27分02秒 300 元 42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7月26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7月26日上午8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199頁 軍院卷二第65頁 味菁軒小吃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副司令室婚喪喜慶等公關使用,軍上更一卷二第359頁) 100年7 月26日下午12時08分20秒 300元 43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8月3 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8月3日上午8時 副參謀長朱富圓少將 軍檢卷一第206頁 軍院卷二第66頁 100年8 月3日下午12時07分53秒 300 元 預算支用憑單、100年9 月14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200 頁至第204頁、軍院卷二第43頁反面)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44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8月10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8月10日上午7時 軍檢卷一第210、213頁 軍院卷二第67頁 100年8月10日下午12時06分 300 元 45 馬震宇 柯冠辰 至臺北留守業務處洽辦公務 100年8月11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8月10日上午7時 軍檢卷一第209、214頁 軍院卷二第68頁 100年8 月11日下午12時53分50秒(上午無簽到紀錄) 300 元 46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8月18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8月18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208、217頁 軍院卷二第69頁 100年8 月18日下午12時32分37秒 300 元 47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8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8月25日上午8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207、218頁 軍院卷二第70頁 100年8 月25日下午12時09分05秒 300 元 48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9月1 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9月1日上午8時 副參謀長朱富圓少將 軍檢卷一第239頁 軍院卷二第71頁 100年9 月1日下午12時22分23秒 300 元 預算支用憑單、100年11月9 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234 頁至第238頁、第241 頁至第242 頁、軍院卷二第43頁反面)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49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9月9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100年9月9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240頁 軍院卷二第72頁 下午無簽到紀錄 300 元 50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0月3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100年9月30日下午2時 軍檢卷一第243頁 100年10月3日下午12時07分07秒 300 元 51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0月13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20分 軍檢卷一第244頁 100年10月13日下午12時17分36秒 300元 52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0年10月19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245頁 100年10月19日下午12時06分04秒 300 元 53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0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100年10月28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246頁 100年10月28日下午1 時03分04秒 300 元 54 馬震宇 柯冠辰 至聯勤司令部留守業務處洽辦公務 100年11月2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時 300元 100年11月1日下午1 時30分 副參謀長朱富圓少將 軍檢卷一第259頁 公差 總計4000元 預算支用憑單、100年12月29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247 頁至第257頁、軍院卷二第43頁反面至第44頁)、審計部108年3月11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216號、108年6月17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570號書函及所附後備司令部人士軍務處支出憑證黏單(軍上更一卷二第199至365頁、卷三第7至135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肆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55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1月8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1月8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260頁 100 年11月8日下午12時06分54秒 56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1月14日中午12時 軍檢卷一第261頁 100年11月15分下午12時07分17秒 57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 軍檢卷一第262頁 萬美全自助餐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00年第35次擴大參報誤餐便當使用,軍上更一卷二第229至233頁) 100年11月16日下午12時07分49秒 58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1月22日上午8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263頁 100年11月22日下午12時06分54秒 59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1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1月23日下午4時 軍檢卷一第264頁 100年11月24日下午12時10分09秒 60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1月29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265頁 100年11月29日下午12時06分51秒 61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2月6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12月5日下午4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266頁 軍院卷二第73頁 三信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接待外賓洽辦公務使用,軍上更一卷三97頁) 100年12月6日下午12時09分54秒 62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2月9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2月8日下午2時 軍檢卷一第267頁 軍院卷二第74頁 100年12月9日下午12時06分13秒 63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0年12月12日下午4時 軍檢卷一第268頁 軍院卷二第75頁 三信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接待外賓洽辦公務使用,軍上更一卷三93頁) 100年12月13日下午12時08分52秒 64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2月21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2月21日上午8時 軍檢卷一第269頁 軍院卷二第76頁 100年12月21日下午12時07分29秒 65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0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0年12月26日上午7 時40分 軍檢卷一第270頁 三信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接待外賓洽辦公務使用,軍上更一卷二第311頁、卷三第95頁 ) 100年12月26日下午12時11分29秒 66 馬震宇 柯冠辰 至臺北地區留守業務處洽辦公務 10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30分 300元 100年12月26日上午7 時40分 軍檢卷一第271頁 軍院卷二第78頁 100年12月27日下午1 時55分54秒 67 馬震宇 柯冠辰 至臺北市指揮部洽辦公務 10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2 時30分 300元 100年12月28日上午8 時20分 軍檢卷一第272頁 軍院卷二第79頁 100年12月28日下午12時07分39秒 68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1月5 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1年1月4日下午2時 副參謀長朱富圓少將 軍檢卷一第284頁 軍院卷二第80頁 101年1 月5日下午12時08分53秒 300 元 預算支用憑單、101年3 月27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275 頁至第281頁、軍院卷二第44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69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1年1月18日下午4時 軍檢卷一第285頁 軍院卷二第81頁 101年1月19日下午12時06分06秒 300 元 70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1月31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1年1月30日下午6時 軍檢卷一第286頁 軍院卷二第82頁 101年1月31日下午12時07分10秒 300 元 71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2月9 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 300元 101年2月8日下午4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287頁 軍院卷二第83頁 101年2 月9日下午12時07分52秒 300 元 72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2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1 時 300元 101年2月14日下午4時 軍檢卷一第288頁 軍院卷二第84頁 101年2 月15日下午12時06分51秒 300 元 73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至同日下午2 時 300元 101年2月23日上午9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289、282、283頁 軍院卷二第85頁 下午無簽到紀錄 300 元 74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3月6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1年3月6日上午8時 副參謀長朱富圓少將 軍檢卷一第294頁 軍院卷二第86頁 三信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接待外賓至本部洽辦及協調公務所需使用,軍上更一卷三第113頁) 下午無簽到紀錄 300 元 預算支用憑單、101年5 月17日簽呈(承辦人為林世弘少校)、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副參謀長辦公室誤餐夜點費證明冊、個人簽到紀錄(見軍檢卷一第290 頁至第293頁、第301 頁至第304 頁、軍院卷二第44頁)、審計部108年3月11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216號、108年6月17日台審部總字第1086000570號書函及所附後備司令部人士軍務處支出憑證黏單(軍上更一卷二第199至365頁、卷三第7至135頁) 馬震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共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75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3月14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1年3月14日上午8 時30分 軍檢卷一第295頁 軍院卷二第87頁 三信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接待外賓至本部洽辦及協調公務所需使用,軍上更一卷三第111頁) 101年3 月14日下午12時08分50秒 300 元 76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3月22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1年3月21日下午3時 軍檢卷一第296頁 軍院卷二第88頁 三信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接待外賓至本部洽辦及協調公務所需使用,軍上更一卷三第109頁) 101年3 月22日下午2 時11分31秒 300 元 77 馬震宇 柯冠辰 赴營外採購公務所需物品 101年3月29日上午11時至同日下午1時 300元 101年3月28日下午3 時40分 軍檢卷一第300頁 軍院卷二第89頁 三信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接待外賓至本部洽辦及協調公務所需使用,軍上更一卷三第107頁) 101年3月29日下午12時09分52秒 300 元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