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瑞麒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素玲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袁啟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2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吳瑞麒、陳素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吳瑞麒係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鄉公
所(下稱龜山鄉公所)清潔隊隊長,負責綜理清潔隊所有業務;被告陳素玲係該清潔隊之環境衛生稽查員,並經被告吳瑞麒授權負責承辦清潔隊病媒防治噴藥勞務需求提出、噴藥日程排定、履約管理及驗收等採購事宜,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緣龜山鄉公所清潔隊為防治病媒蚊蟲,每年均會辦理「環境
用藥殺蟲劑採購」及「病媒防治噴藥服務」之採購案,駭客環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駭客公司)負責人余曜麟(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為取得民國101年度之噴藥服務採購案,遂透過與龜山鄉公所主任秘書簡大林及被告吳瑞麒等人交好之共同供應契約掮客劉建宏及蘇明玉等人,向簡大林請託,由簡大林指示龜山鄉公所行政室課員許桂,將「101年度登革熱病媒防治環境消毒作業委外服務(第一次)」採購案(下稱本件噴藥採購案)於101年5月30日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即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訂購,並依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向駭客公司下單,約定由駭客公司提供龜山鄉各村及學校噴藥消毒服務,所派噴藥人員每人每日實際工時不得超過4小時,依實際噴藥人天數核算,計價方式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1,850元、總噴藥人數416人、服務費用總價76萬9,600元。然余曜麟為節省人力成本支出,未依約派工,擅將每人每日工作時間延長為8小時,併計出工2人次,或同日同組人員施作多處地點並重複申報,經各村村長及清潔隊監工人員林振火屢次反應噴藥人數不足,劉建宏、蘇明玉、余曜麟恐此偷工情形將影響後續契約之順利取得,遂於101年7月13日推由蘇明玉出面向吳瑞麒說項欲順利通過驗收。
㈢101年7月底某日,駭客公司業務何思怡(未據起訴)將已施
作噴藥業務村別之派工單及完工報告單送交龜山鄉公所予被告陳素玲進行書面審查,經被告陳素玲發現有派工員額不足且人員重複簽名嚴重之情形並陳報被告吳瑞麒後,被告2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吳瑞麒指示「該給人家就要給人家」等語,被告陳素玲則依指示自行製作符合契約全額報銷規定之「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第一次)總表」,連同派工單退回予何思怡重新製作,何思怡經請示余曜麟後,即塗改派工單上原始簽名並填載未實際執行噴藥業務之駭客公司員工姓名,足生損害於龜山鄉公所對於採購審核、撥款之正確性,嗣並將修改完成之不實派工單及施作照片重行送龜山鄉清潔隊審查,經被告2人重行審核後,於101年8月27日無條件准予驗收,致龜山鄉公所陷於錯誤,於同年9月25日以公庫支票給付駭客公司合約款76萬9,600元,駭客公司因而詐領工程款計45萬8,800元。因認被告2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判例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果行為人無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及主觀犯意,即不能以貪污治罪條例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2人之供述、證人何思怡、林振火、駭客公司員工謝義興、陳家翔之證述,及龜山鄉公所101年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病媒防治噴藥服務採購案全卷、101年度登革熱病媒防治環境消毒作業委外服務派工單暨完工報告單(下稱本案派工單)整理明細1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上揭犯行,被告吳瑞麒辯稱:伊依陳素玲所製作完成之文件形式確認後,認駭客公司業已確實完成本件噴藥採購案之全部承攬工作,並經施作在場之村長、監工認同及通過驗收程序,始依承攬契約撥付報酬予駭客公司,並無浮報詐欺之行為及故意等語;被告陳素玲辯稱:本件噴藥採購案之承辦人為黃碩義,伊僅係協辦聯繫村里長、噴藥廠商及監工人員遵期到場施作,本身不負責至噴藥現場監工,無從得知實際前往噴藥之人員名單及數量,直至駭客公司於噴藥工作全部施作完畢向伊請款時,伊始能就派工單進行書面審核並依其記載之人數製作驗收總表,無從稽核該派工單上簽名是否經偽造,就何思怡塗改派工單上簽名情形亦不知情,客觀上並無浮報價額及數量之犯行,亦未獲取不法利益等語。
五、本案可資認定之客觀事實:㈠被告吳瑞麒於99年3月起至102年12月間擔任龜山鄉清潔隊隊
長,被告陳素玲自71年4月起至103年11月間為該清潔隊隊員。龜山鄉公所歷年皆會辦理「環境用藥殺蟲劑採購」及「病媒防治噴藥服務」之採購案,由業務單位即清潔隊提出業務需求,送交龜山鄉公所行政室辦理採購,本件噴藥採購案係由龜山鄉公所主任秘書簡大林、行政室主任劉草典等人簽核後,於101年5月24日交予余曜麟所經營之駭客公司施作,並與駭客公司簽訂病媒防治噴藥服務共同供應契約,約定駭客公司應提供龜山鄉噴藥消毒服務,計價方式為每人每日1,850元,需求人數416人,服務費用總價為76萬9,600元,另提出如下所示載明龜山鄉各村及學校施作日期及天數之「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總表」(下稱日期總表),及載明需求人力之「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第一次)總表」(下稱契約總表),並由被告吳瑞麒指示由被告陳素玲負責相關文書作業及與駭客公司員工何思怡聯繫相關事宜,由清潔隊員林振火實際到噴藥現場監工。
㈡每日噴藥施作結束後,當日之派工單(樣式如下所示:上半
部為「派工單」,記載有噴藥廠商人員簽章、施作村別、施作日期等;下半部為「完工報告單」,記載有驗收人員〈各村村長、學校人員〉、清潔隊監工人員林振火之簽章、施作完工日期、是否准予驗收等)經各村村長、各校人員、清潔隊監工人員林振火簽章後,均由駭客公司之人員攜回,迄駭客公司於101年6月11日起至同年7月30日間,如附表所示依序施作全部區域完畢後,由何思怡將本案派工單寄送予被告陳素玲請款,經被告陳素玲退回後修改再行寄回,被告陳素玲遂以駭客公司再行寄回之本案派工單,製作如下所示載明各村別單價、人次及合計款項之「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治噴藥(第一次)總表」(下稱驗收總表),交由清潔隊書記黃碩義、分隊長王崑山核章據以作為驗收及核銷之依據。而於被告陳素玲處所扣得用以製作驗收總表之本案派工單,其上有如附表所示簽章及塗改修正狀況,本件驗收總表上所載請款人次,亦與本案派工單上經塗改後之施工人員簽名數量相符。△本案派工單樣式:
△本案之日期總表、契約總表、驗收總表:
日期總表 契約總表 驗收總表 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729號卷〈下稱他卷〉第89至90頁 參他卷第192頁 參他卷第194頁反面
㈢本件噴藥採購案分別於101年6月25日、8月29日,經龜山鄉公
所城鄉經建課課長羅國倫主驗、政風室主任楊振華、主計室課員張志源監驗准予驗收,龜山鄉公所遂於101年9月25日以公庫支票匯款769,600元(含手續費30元)至駭客公司銀行帳戶之方式撥付款項。
㈣上開事實,為被告2人所供承,並據證人何思怡證稱:伊會在
每村施作的前一日,將空白派工單交給工頭林成毅、陳昱安或鄭安邦,並告知其等每次派工的人數,每天施作完後噴藥工人會在派工單上簽名及領薪水,交給村長及清潔隊監工檢查簽名,下班後工頭再將派工單拿回來由伊核對人數;派工單上塗改修正的痕跡,有些是工人簽錯或漏簽,伊就會幫他們補簽,有些是實際派工人數與契約人數相差太多,伊就會依余曜麟指示塗改或填寫其他人的名字,按照契約總表之人次數量調整或補足,有些則是同一人連續上、下午2個班共8小時,余曜麟就會叫伊將2個班次的簽名改為不同人;全部工程完成後,伊有依據已經有塗改過的派工單製作總表寄給陳素玲請款,經陳素玲認簽名有問題退回,伊又依余曜麟指示再次塗改修正派工單上簽名後再報給陳素玲;伊確實有如附表「本案派工單上可確認有經修正之處」所載之塗改修正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5729號卷〈下稱他卷〉第130至133、202頁、原審卷二第45至48頁),證人即如附表編號6所示名義人謝義興、陳家翔亦證稱:其等為駭客公司員工,未曾至龜山鄉從事噴藥工作,亦未在本案派工單上簽名等語(見他卷第42至43頁、偵卷第22至23頁),並有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LP0-00000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鄉鎮市公所集中採購病媒防制噴藥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條款(下稱本件採購規範條款)、契約條款附件「病媒防治噴藥服務採購規範表」、政府電子採購網病媒防治噴藥服務立約商一覽表、101年5月24日病媒防治噴藥服務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訂單標號Z00000000000000號(契約編號12-LP5-0239號)訂單、契約總表、龜山鄉公所101年6月1日桃龜鄉清字第1010019527號函及所附日期總表、龜山鄉公所101年6月25日財務/勞務驗收記錄、101年8月29日財務、勞務驗收證明書、驗收總表、龜山鄉公所101年5月4日物品請購(修)單、101年9月10日發票號碼FE00000000號統一發票、101年9月13日第00000000號動支經費請示單、101年9月25日支字第6704號支出傳票、101年9月27日匯款清冊、駭客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參他卷第188至198頁),並有本案派工單、環境噴藥實況紀錄照片清冊扣案可佐(扣押物編號C-4,經彩色列印成冊附卷),堪認屬實。
六、駭客公司取得本件噴藥採購案之過程,尚難認與被告2人有關:
㈠據證人劉建宏證稱:伊於87至96年間在龜山鄉公所建設課任
職,100年間龜山鄉要辦理「病媒防治噴藥服務」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蘇明玉說他與公所主任秘書簡大林熟識,問伊有沒有認識的廠商,伊就透過廖隆田、徐櫻芷找了駭客公司,駭客公司取得契約後,有透過廖隆田給付伊採購金額20%左右的佣金10幾萬元,伊自己留下2、3萬元,其餘交給蘇明玉等語(見偵卷第81至85頁、原審卷二第75至76頁、本院卷二第244至245頁);證人徐櫻芷證稱:伊於99、100年間有透過廖隆田、劉建宏取得龜山鄉公所「環境用藥殺蟲劑採購」之採購案,101年5月間廖隆田問伊有無意願承攬「病媒防治噴藥服務」,因伊並非臺灣銀行病媒防治業之登錄廠商,伊就轉介了駭客公司,並有帶駭客公司老闆去向行政室主任簡介等語(見偵卷第41、43頁);證人許桂證稱:101年間清潔隊有填寫採購單,由伊辦理「環境用藥殺蟲劑」及「病媒防治噴藥服務」2案之採購,伊有先詢問業務單位之清潔隊有無推薦廠商,吳瑞麒、王崑山均稱沒有建議廠商;而當時臺灣銀行已經將共同供應契約的廠商標好了,條件都一樣,找哪一家都一樣,主任秘書簡大林也會將屬意廠商寫在便利貼黏在請購單上,伊便會依照該便利貼內容簽文擇定廠商呈核,再由簡大林決定,本件噴藥採購案有很大的可能是簡大林指定駭客公司的等語(見他卷第110至112、124至125頁、原審卷二第72至74頁);證人余曜麟陳稱:駭客公司承攬本件噴藥採購案並未招標,是透過一個中間人去找鄉公所直接承包等語(見原審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9號卷〈下稱原審訴緝卷〉第27頁反面);證人蘇明玉亦陳稱:伊有幫劉建宏送環境噴藥的訂購單去公所,也有跟劉建宏講過伊跟簡大林還不錯,簡大林會給伊面子,也有跟簡大林打過招呼,有方便的話就給伊工作,劉建宏也有因採購案拿過3次紅包給伊,說是給伊的走路工,但伊並未分送給公所人員等語(見偵卷第118至119頁)。
㈡依上開證人證述情節,固可認駭客公司確係透過徐櫻芷、廖
隆田及劉建宏、蘇明玉向簡大林請託,由簡大林指示許桂而取得本件噴藥採購案,駭客公司並因此給付佣金予劉建宏、蘇明玉,然尚難認被告2人亦有介入本件噴藥採購案之招標及訂約過程。證人蘇明玉固另陳稱:劉建宏拜託伊介紹鄉公所的人後,伊有去找吳瑞麒,並介紹劉建宏跟吳瑞麒認識,由劉建宏、吳瑞麒自行接洽環境噴藥業務的事情,後來應該是劉建宏做的很不好,所以吳瑞麒、簡大林都有罵伊介紹這種廠商很差勁、噴的零零落落,施作的工人也不夠,伊有說如果驗收不過就不要發錢,不用看伊的面子,後來該採購案通過驗收,吳瑞麒有說看在伊的面子不用扣錢云云(見偵卷第115至116頁),然除據被告吳瑞麒及簡大林均否認上情外,亦與證人許桂上開所證清潔隊及被告吳瑞麒均無建議廠商,係由簡大林指示與駭客公司訂約等語未符,且本件噴藥採購案於每日施作完畢時,業經各村村長、各學校人員及監工人員林振火確認,於全部工作完成後,亦係經龜山鄉公所人員羅國倫、楊振華、張志源准予驗收後始撥款,被告吳瑞麒並無單獨判斷是否完工及准予驗收之權力,則蘇明玉此部分證述是否確實,當非無疑,且其已於103年12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表可稽(參本院卷一第165頁),無從傳喚到庭辨明所述情節,即難遽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是依卷內現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2人確有涉入駭客公司取得本件噴藥採購案之過程。
七、公訴意旨固以被告2人明知駭客公司執行本件噴藥採購案時有缺工情形,並有將噴藥人員每人每日工時自4小時延長為8小時而以出工2人次請款,所簽具之派工單亦有塗改,仍以之製作符合契約人次之驗收總表予以驗收,使駭客公司得以詐取全數承攬報酬。惟查:
㈠被告2人允許駭客公司將每人每日工時延長為8小時而以出工2人次請款,尚不具不法犯意:
⒈依本件採購規範條款、㈠及附件契約條款⒊所定,本件噴藥
採購案之噴藥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每人實際噴藥時間不超過4小時(下稱4小時限制規定),且依實際噴藥人天數核算總價,然駭客公司執行本件噴藥採購案時,多有由1噴藥人員實際噴藥8小時,而以2出工人次請款情形,並經被告2人允准,業經被告2人所供承,亦據證人何思怡陳稱:
伊有向陳素玲表示,若按照4小時限制規定,公司早上跟下午都要各派一組人,很麻煩,陳素玲有通融可以1人工作8小時報成2個天數,中午休息1小時,所以後來伊請款時,只要工作一整天的村,就會報成2倍的人數等語(見他卷第131頁),且如附表所示,本案中註明施工2時段之地點,均係以1人施作8小時而以2人次請款並核撥款項,確與本件採購規範條款有間。
⒉然據被告陳素玲陳稱:伊自98年剛接病媒蚊防治案之業務時
,就有同一人施作上、下午算2個工時段的情形,當時驗收的政風及主計單位都同意,也都有付款;99年第2次辦理時,政風室通知退件,伊才知道每人每天只能做4小時,伊有報告吳瑞麒,吳瑞麒說會去跟政風室協調,伊也有問過共同供應契約的銀行,對方回答說若機關同意,可以一個人做上、下午算為2人次,政風室及主計室驗收人員嗣後也有說協調結果可以接受一個人上、下午算2個工時,但必須請廠商加註;後來100年、101年辦理時吳瑞麒會要求廠商要符合招標規範,但實際執行時廠商會抱怨一個人做4小時請不到工人,如果只做半天無法在時間內完成,所以還是有一個人做上、下午報2個工時的情形,政風、主計相關單位也都有驗收及撥款完成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7至119頁),被告吳瑞麒亦陳稱:招標規範是每人每日不能超過4小時,但如果上、下午班各找不同的人來噴藥,實際上廠商成本上有困難,陳素玲有問過臺灣銀行採購部的人員,對方回答說這由業務單位自行認定等語(見他卷第48頁),而龜山鄉公所清潔隊辦理99年上半年、下半年及100年消毒噴藥採購案時,確均允許該等標案之得標廠商商勝消毒清潔有限公司、衛爾康企業有限公司、頂尖環保生物有限公司,以每人1天施作8小時計算2人次工時之方式辦理,並均通過驗收撥款,有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104年5月22日桃清隊龜中字第1040007927號函及所附99年及100年派工單、桃園縣龜山鄉財務/勞務驗收紀錄、財物、勞務驗收證明書、99年度桃園縣龜山鄉30村噴藥工作總表附卷可稽(參原審卷一第77頁至222頁、原審卷二第112 頁),是被告2人上開辯解確非無稽。衡以本件噴藥採購案之目的,在依照約定總時數完成各區噴藥之工作,上開4小時限制規定僅係考慮噴藥人員之安全,避免有體力不支、吸收藥物過量中毒之風險所設,若實際執行時數已達契約規範,尚難以個別人員違反該工時限制規定而拒絕驗收撥款,則被告2人於本件噴藥採購案,循前例允准駭客公司將每人每日工時延長為8小時,並以出工2人次請款,難認有何不法犯意。
㈡本件噴藥採購案執行期間,是否確有實際執行噴藥人員較契
約總表所載人數短少之情形,固據被告陳素玲陳稱:因各村村長有反應派工人數不足,伊便會打電話問林振火今日到場施工人數,次數約5、6次,之後再打電話給駭客公司要求補足人力等語,證人林振火、何思怡亦有證稱本案有「派工不足」、「缺工」、「到場人數不夠」之狀況。惟查:
⒈據證人即時任大華村村長潘素秋、山福村村長劉德豐、陸光
村村長聶哲淵、公西村村長陳銀河、楓樹村村長陳樹源、金鍾村村長吳陳巧珠、山頂村村長黃呈科、新興村村長呂儒淵、南上村村長陳鼎景、南美村村長黃雅蓉,於本院到庭時均證稱:伊等均不知道契約約定應到場多少人,也不知道各噴藥人員之噴藥時間有4小時限制規定,鄉公所及監工人員亦未反應現場有噴藥人員不足之情形,反正來幾個人就噴幾個人,藥劑有噴完就好了,而各村的噴藥工作也都有確實完成等語(見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卷〈下稱原上訴卷〉卷二第179至191、276至289、356至363頁),且以各村村長之立場而言,本案執行重點在於確實完成全村範圍之噴藥工作,僅需到場人員足以完成即可,駭客公司派工人員是否符合與鄉公所間所定契約人數,當非其等關心事項,另除楓樹村花費2日外,其他村之噴藥均於當日經村長簽名確認完成,有本案派工單可稽,村長應無再反映噴藥人員不足之必要,況縱當場認人數確有不足完成現場工作,逕向在場之鄉公所監工人員林振火反映處理即可,復參以下述證人林振火所證有向被告陳素玲回報到場人數之證詞,可認被告陳素玲所獲「現場派工人員不足」之訊息,主要應係經林振火傳達。
⒉證人林振火、何思怡於偵審中就本案實際噴藥人數有無短少之相關證詞分別如下:
證人林振火 編號 陳述時間 陳述內容 卷證出處 ① 102年10月3日調查局詢問 (問:你是否知道廠商每次噴藥時要派去多少人?)我不知道,施作當天早上駭客公司的李先生會打電話跟我聯絡,告訴我今天會到幾個人,我們都是約在村長家,8點前要到,負責噴藥的工人都是在外面找的,有時候會找不到人,所以他們現場做的人就要做得比較辛苦,噴藥照環保局的標準,4個小時算1天,所以實際施作都只有半天,一般大村一天需要6個人、小村一天需要4個人,有時噴大村需要6個人,但李先生會跟我講今天有少到1個人的情況,是因為他們找不到人,噴藥人員到幾個就會有幾支噴霧劑噴,有到的人要分攤所有的工作量。 … (問:駭客公司於101年6月28日施作龍華村、迴龍村及迴龍國中小等3個地方,實際上究竟到了多少個噴藥人員?)只到了6個人。 … (問:除101年6月28日同日施作龍華村、迴龍村外,101年7月11日同日施作南美村和長庚村,101年7月13日公西村和楓樹村,101年7月20日同日施作陸光村和精中村,101年7月23日同日施作山頂村和山福村,101年7月2日同日施作中興村和文化村,前述同時施作日駭客公司現場噴藥人員到底有幾人?)同一天都只到6個噴藥人員。 … (問:據前示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制噴藥(第一次)總表,大小村如何區分?)新興村、山福村、陸光村、南上村、南美村、龍華村等都是小村,其他都是大村。 (問:換言之,前述新興村、山福村、陸光村、南上村、南美村、龍華村等小村,實際到的噴藥人數只有4個人,是否如此?)是的。 … (問:提示如右所示⓵101年7月4日廖隆田與劉建宏之監聽譯文1通,據本案掮客廖隆田與劉建宏的談話,101年7月3日駭客公司施作時,8個人有6個中暑,7月4日只到了2個人,隊長很不高興,有無此情形?)(經檢視後)是的,那天駭客公司噴藥人員只到了2個,我有打電話回去跟陳素玲講,可能陳素玲有再向隊長反映,後來我當天就沒有同意廠商施作。 (問:提示如右所示⓶⓷⓸101年7月9日廖隆田與劉建宏之通訊監察譯文3通,據本案掮客廖隆田與劉建宏的談話,101年7月9日駭客公司施作樂善村噴藥時,工人只到了3個人,與你前述不符,有無此情形?)(經檢視後)是的,那天駭客公司只有派3個人來,所以我不同意他們施作,並打電話回去給公所跟陳素玲反應,所以樂善村當天沒有施作,是事後才補作。 (問:據前示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制噴藥(第一次)總表(即契約總表),各村村長是否知悉該村應到的噴藥人次?)我不知道,我沒有看過這張表。 (問:有無村長跟你反應駭客公司噴藥人員有不足的情形?)沒有,只是有些村長會跟我反應機器不順故障、工人配合度不夠等情形,村長跟我反應的事情我都有告訴陳素玲,有時碰到隊長我也會跟他提,可是那麼多的村長,我記不得是哪幾村的村長有跟我反應。 (問:是誰告訴你大村要有6個噴藥人員、小村要有4個噴藥人員?)是我自己跟駭客公司的李先生商量後決定出來的,但如果駭客公司人力足夠時,大村有時會超過6個噴藥人員…。我不知道每個村今天應該要派遣多少的噴藥人力,我只有每次在電話裡跟陳素玲講當天有幾個人來。 他卷第71至73頁 ⓵廖隆田、劉建宏之101年7月4日15時55分31秒通訊監察譯文 ⓶廖隆田、劉建宏之101年7月9日10時02分02秒通訊監察譯文 ⓷廖隆田、劉建宏之101年7月9日10時10分04秒通訊監察譯文 ⓸廖隆田、劉建宏之101年7月9日10時33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 ② 102年10月3日偵訊 (問:提示龜山鄉101年登革熱病媒蚊防制噴藥(第一次)總表(即契約總表),所示資料你有無見過?用途為何?)我沒有看過。 … (問:提示龍華村派工單,這份派工單簽完名後,你如何向陳素玲報告?這份派工單來幾個人?)我跟陳素玲報告說今天來幾個人。6月28日在龍華村當時簽的是6個人,廠商拿回去之後就變7個人,這上面有塗改的痕跡。 … (問:每次來施工的消毒人員,人數是否足夠?)有時會有變動。有時人數不夠,但我記不起來是哪一次。 … (問:提示如上通訊監察譯文⓵,據本案掮客廖隆田與劉建宏的談話,101年7月3日駭客公司施作時,8個人有6個人中暑,7月4日只到2個人,隊長很不高興,有無此情形?)7月4日那天來的人數不夠,只到2個人,所以我不給他們做。所以當天就沒有同意廠商施作。我就有打電話給陳素玲報告,我沒有告知她要轉告隊長,但我回鄉公所之後,我有跟隊長吳瑞麒講說,說我不給他們施工。吳瑞麒有打電話給廠商,但我不曉得内容。 … (問:爲何駭客公司報銷請款時,新興村、山福村及陸光村都各報6個人次、南山村報16個人次、南美村報8個人次、龍華村報7個人次,與實際到場噴藥人數不符,對此你有何說明?)這個我不曉得。當時監工是符合人數規定的,但是後來報帳為何會變在這樣我不曉 得。那是駭客公司自己報的。 (問:派工人數不足有何人知道?)我會跟陳素玲報告,有時我遇到吳瑞麒會跟他說。 他卷第98至101頁 ③ 102年10月3日偵訊 (問:每次派工人數不足如何處理?)叫他們補,如果沒有補就來幾個人就做幾個。剛我說每次都會來6個人以上,但是偶爾幾次人數不足少1、2個人我還是會給他們做。少1、2個人還是讓他們做,派工單上的消毒工來幾個人就給他簽幾個。 (問:廠商派來人數不足之次數?)人數不足的次數不多。約2、3次。 他卷第104頁 ④ 102年10月3日偵訊 (問:總共有幾次廠商派工不足?)約有3、4次,但是我沒有拿到總表(即契約總表),我只有鄉公所給我的令施藥日程表(即日期總表),但是該張表上沒有派工人數。 (問:在你認知中何謂派工不足?)帶班的人跟我說今天有幾個請假、有事不能來我就算是派工不足。 (問:你沒有拿到施工總表(即契約總表)你如何知道當天施工人數是否足夠?)施工人數都是現場施工人員跟我說有幾人,我也都會在早上開始施工時及施工到一半時跟陳素玲回報說今天施工來幾人。 (問:你向陳素玲回報時,陳素玲是否有跟你說過人數與鄉公所規定不符?)他有在回報的電話中跟我說過派工有少人,我就跟陳素玲說你要跟廠商講。 … (問:是否發生過帶班人員沒有說有派工不足情形,但是你回報陳素玲時陳素玲卻說派工不足的情形?)有,次數約5、6次。我早上跟陳素玲回報後,陳素玲才在電話中跟我說不對這樣少了幾個人,我就去問廠商,廠商跟我說人請不到。 他卷第107至108頁 ⑤ 102年10月4日偵訊 (問:陳素玲稱你沒有主動向他報告過每天監工實際到場人數,有何意見?)我到現場監工會打電話告訴陳素玲實際到場施作人數,但是沒有每次回報。 (問:你何時知道廠商派工人數不足?)每次施作人員到了之後我就會問工頭來幾個人,工頭說來幾個人我就會計算人數,並且讓廠商在派工單上簽上相符的簽名數。 (問:你是否會回報廠商派工人數不足?)我有時候會打電話跟陳素玲說,有時我回到清潔隊拿補充藥時也會跟陳素玲說。有時候我沒有說。 (問:你回報施作人數給陳素玲的頻率如何?)我多半會跟陳素玲講施作人數。 他卷第239頁 ⑥ 104年11月18日原審審理程序 (問:廠商派幾個人來噴藥,是不是你監工的範圍?)他今天來幾個就幾個,我事先不知道今天要來幾個人,現場來幾個人我才知道幾個人,來的人夠不夠就是看來幾個就做幾個…我是監工他們工作内容,人數部分不是我負責要監督的。 (問:既然你不知道當天會來幾個人,所以你不會知道人數夠不夠?)是。…我有現場向廠商講人怎麼來那麼少,我向廠商說你們人數不購,我的監督是監督灑藥的部分,人數好像不是我的範圍內,我是帶人出去做工作而已…駭客公司沒有來這麼多人我也沒有辦法,這是我帶出去,決定權不是在我手裡。 … (問:你在調查局有回答實際施作只有半天,一般大村1天需要6個、小村需要4個,請問你當時回答6個及4個是根據什麼回答的?)我在調查局那邊講說今天來6個就做6個,來4個就做4個,我不是說大村要6個、小村要4個,我說他們來幾個就做幾個。…這個不是我可以跟駭客公司的李先生講說今天要來幾個人,我沒有那個權力說今天要來幾個,我沒有在調查局講這樣的話,這麼久了,我在做(調詢)筆錄時是說來幾個做幾個。 … (問:你在監工完畢後,會不會跟陳素玲說明當天的狀況?)有。…我有跟陳素玲報告今天人數有幾個人,我有跟陳素玲講今天才來幾個人,…我是回到辦公室跟她講,有時候遇到陳素玲我就跟她講,我跟她說今天來幾個人這樣。沒有說別的。我有跟陳素玲講過有幾個人不夠,就跟她說今天來幾個人有不夠,我有請她向廠商聯絡看能不能增加人數。 (問:你是多久遇到陳素玲一次?你剛剛回報的情形是每天還是多久一次?)我下班回去有遇到陳素玲,就會當天跟她說,如果她不在,下次遇到她的時候會跟她說,電話是有事情我會打電話叫她過來。 … (問:你剛剛說大村來6個人施作、小村來4個人施作,這件事並不是事實,我如果提供你一些派工單的內容,你能夠記得起來當時有幾個人來嗎?)我記不起來,我連他們的名字都不曉得,我只知道帶頭的姓李,我叫他李先生,他的名字叫什麼我不曉得,工人什麼名字我也不曉得。 (問:既然你看到派工單都無法記憶起真實到場的人數及姓名,為何你在調查局做筆錄的時候,調查員拿派工單詢問你究竟當時實際到幾個人,你為什麼都可以回答6個或4個?)沒有吧,迴龍村沒有吧,那時候我沒有這麼回答吧,這麼久我也記不起來,當時調查員問我今天來幾個人,人數不夠怎麼辦,我說我也沒有辦法決定,我沒有說什麼新興村、山福村,我現在不曉得。 … (問:如果當天需要十個人來噴藥,依據契約所載,是指十個人噴4小時,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不知道,契約我沒有看過,我只帶人出去,其他我都不曉得。…當天來幾個我就做幾個,來3個就做3個。 (問:你每次監工完畢,是不是都有把藥劑及所噴的區域都噴灑完畢?)有。 … (問:你在監工時究竟有無核對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我說這個不是我承辦的,我沒有去對人數,名單(即派工單)他們拿回去,不是我的範圍内,我沒有辦法對,表是他們拿給承辦人,不是拿給我,我只是負責帶人出去工作,承辦人有拿那張總表給我,但是做完工作的簽到單我沒有看過,簽名表是公司與承辦人範圍内。 原審卷二第36至42頁 ⑦ 111年4月7日本院審理程序 (問:你在偵查中有講說如果派工人數不足的話,你會向陳素玲報告,是上工時候報告還是下工回去之後報告?你是如何確定人數不足的?)就是回去再報告。我有感覺人少就覺得人數不足。 … (問:有沒有完全照契約,雖然日期有變更,人數不足,有無照契約把噴藥完成?)契約的内容我不知道,我的要求是今天人數不足的話,最起碼要6至8個人。 (問:但是你之前說少1、2個人你還是會讓他們噴藥?)看施作的範圍,少一個人還是有可能施作,看來到的人力當天能否噴藥噴完。 (問:所以你發放的藥當天都有噴完嗎?)對。 (問:你當時去監工的時候每天上工之前知不知道應該會去多少工人?)我不知道。 (問:其實按照公所跟駭客公司的契約是有約定每天要去的人次,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 (問:你剛剛說每個地方至少要6至8人,這個是你自己覺得這樣才夠嗎?)是,是我覺得這樣才夠。是他們廠商帶隊的人說工人很難請,我就說至少要6至8個人。 (問:你如果有回報陳素玲說有缺工的意思就是你覺得當天派的人太少,是否如此?)時間這麼久了我不記得了。 (問:你之前在調查局的時候有說「大村6人、小村4人」是否記得有這樣說過?)這是他們缺工,他們請不到工人,我給他們講說最少要6至8人,小村4至5人。 (問:所以等於是你之前說有缺工的情況,意思是你覺得當天去的人沒有達到你自己覺得6至8人的標準嗎?)是我自己跟他們廠商說至少要6至8人。 (問:你在去監工之前有無看過這個表(契約總表)嗎?)沒有。 本院卷二第341至344頁
證人何思怡 編號 陳述時間 陳述內容 卷證出處 ① 102年10月3日調詢 (問:駭客公司有無遭龜山鄉公所或村長發現實際施作人數不夠之情形?)我有接到龜山公所陳小姐電話表示,我們現場施作人員不夠的問題,因為老闆余曜麟有跟龜山鄉公所談好,每個地點會有多少人去施作,所以當實際去施作的人沒那麼多時,龜山鄉公所現場監工人員或村長就會跟陳小姐反映,陳小姐就會電話聯絡我,要我之後注意,不要再有這種狀況出現,但之後還是有這種狀況。 (問:龜山鄉公所有無規定駭客公司每個施作地點應派遣多少人施作?)當初老闆余曜麟只有跟我說採購的總金額跟應派遣的總人數,後來才告訴我各個要消毒的村或國小大概要派遣多少人,余曜麟有說,龜山鄉公所跟村長大概都知道要派遣多少人,所以我每次派工前會跟村長聯絡就是這個原因。 … (問:駭客公司從何時開始有實際派工人數不足之情形?)從工程一開始到請款都陸陸續續有這種情形,但後階段有盡量補足,因為公所的反應很大,陳小姐常常跟我講這個情形。…我一開始都是按照契約的總表去派工,但駭客公司派工的人數一直不足,監工林振火會跟陳小姐講當天我們少了多少人,所以陳小姐知道我們公司派工人數不足的情形。 他卷第130至132頁 ② 102年10月3日偵訊 (問:為何會派工不足?)就我所知可能是人手不足,或是前一天找好的臨時工施作當天沒到場。 (問:鄉公所是否跟你們公司說過派工不足?)有,鄉公所的陳素玲有說我們的人都一直派不夠,鄉公所的清潔隊隊長或副隊長也有打電話來跟我說我們公司的人數都控管不好要我們公司改善。 (問:陳素玲跟鄉公所清潔隊的隊長或副隊長為何會知道派工人數不足?)可能是村長反應或是清潔隊監工說的。 (問:所以清潔隊監工也會知道每個村應有的施作人數?)應該是。 (問:陳素玲向你反應過幾次派工不足的事?)約有6、7次。有時候是當天施作中或施作結束不久後打電話跟我說,應該是監工於施工結束後返回清潔隊跟他反應,陳素玲才會打電話來,當時陳素玲的語氣很急且有點生氣,覺得我們公司為何會這樣派工都不足,我都是跟他道歉並說公司會改善,之後我就會跟老闆反應請老闆處理。 他卷第203至204頁 ③ 102年10月3日偵訊 (問:施工期間駭客公司的人力大部分都是不足的?)是。 (問:陳素玲有向你反應人力不足嗎?)有 。 他卷第233頁 ④ 104年11月18日原審審理程序 (問:你能否把噴藥期間你負責的工作大概講一遍?)就是前一天會先跟工頭確認明天要到哪一村去施作,還有多少人,大概是這樣。 (問:所謂的明天要需要多少人施作,你是根據什麼跟工頭確認?)就是當初接這個案子時有與陳素玲約定好哪個村要出幾個人。 … (問:你是根據這個表格(即契約總表)的内容聯繫工頭說要幾個人、在哪個村是不是?)是。 (問:你是否知道這次的服務案的契約要求一個人只能施作4個小時?)我事前就知道。 (問:你在跟工頭聯繫第二天要派幾個人的人數時,是依據一人一天只能做4小時的標準來要求嗎?)沒有,我們就是一個村派幾個人,就是看那個村要幾個人。 (問:誰跟你說要幾個人?)就是依照剛才那個表格上面。 (問:比如說根據這個表格新興村上面施作天數1天,所需人力6人,你就會根據上面的記載要求工頭派6個人當天到現場?)是。 (問:工頭都是回答好嗎?有沒有在出工之前就跟你說人數不夠?)前一天都跟我說沒問題,他們都是當天早上才會跟我說人不夠。 (問:工頭在施工當天跟你報告人數不夠的情形多不多?)蠻多的。 … (問:你拿到派工單後怎麼處理?就放著還是你會核對?)我有核對,就是看他們有無簽名,然後監工和村長有無簽名,我只是確認工人簽名的人數,並沒有核對是否每個工人都有簽名,因為我不知道他們名字,我確認人數的方法是確認派工單上工人的人數與總表上的人數是否符合。 (問:你剛剛有提到工頭常常發生早上人數不夠的情形,你得到這樣訊息後,除了報告你老闆外,還會跟鄉公所承辦人報告嗎?)因為通常都是陳素玲或林姓監工打電話來說人數不夠,我們要負責,我會反映給老闆余曜麟,老闆沒有說什麼,只說盡量明天補給他。 … (問:你塗改派工單上的簽名的時點,是在每次收到派工單的時候還是請款前塗改?是分很多次改還是一次改?)有時候是當天他們拿派工單回來的時候,如果當場有發現有人沒有簽名或人數與總表上所記載的不符的話,我會先問過老闆余曜麟,看他要怎麼處理,然後在當天作修正,就是看老闆余曜麟說要補簽名上去或是要改簽名,補簽名的狀況有將漏掉的名字簽上去,也有將沒有去施工的人的名字簽上去。 原審卷二第44至48頁 ⑤ 111年4月7日本院審理程序 (問:兩個月的施作期間陳素玲大概跟你反應過幾次有派工不足的情況?)5、6次有。 (問:如果某某村如果當天派工不足的話,後來是怎麼樣完成這個工程的施作?)應該是勉強作完,好像有補作過。我有點忘記當時的情況了。 … (問:是否看過這張契約總表?)有。 (問:所以你在每日派工之前就會知道當天應該要派工的人數嗎?)就是會盡量滿足上面記載的人數。當天派工之前我就會知道當天應到幾人。 … (問:是不是每個有到場施作的工人都會簽名?會有人去但是漏簽名的情況嗎?)基本上是這樣。會有漏簽名的狀況。我不知道為何會有漏簽名,因為跟實際去的人數不一樣。 (問:如果簽名人數跟到場的人數不一樣,有可能是根本沒有到,怎麼能夠確定他們是漏簽名?)因為帶出去的人當天施作完成回來的時候會跟我講去幾個人。我就知道有人漏簽名。 … (問:你每天把派工單拿回來時會確認當天簽名的人數跟應到人數是否相符嗎?)我會,可是有時候可能沒有當天拿到可能隔一、二天,因為帶隊出去的人會放在他們身上。 本院卷二第331至336頁
⒊綜觀證人林振火上開證詞,其固證稱現場有3、4次缺工情形
,且有向被告陳素玲回報當日施工人數等語,然其是否每日均回報、回報之時間究係於每日施工前、施工中或下班後等情,前後所述不一,已難遽認其確有每日按時回報使被告陳素玲得以確實掌握實際施工人數,且依其所陳,林振火於每日帶員前往各村噴藥時,並未依契約總表先行確認預定施作人數,而似僅以駭客公司帶班工頭表示有人員請假,或是當日當場噴藥人員是否符合其自行設定之「大村至少6人、小村至少4人」人數標準,作為其判斷回報每日是否「派工人數不足」之依據,即難以其所述「缺工」情形,認定每日執行噴藥人員人數是否確少於契約總表所定人數。證人何思怡固陳稱派工單上簽名人數有與契約總表所定人數不符,然依其所述有工人係確有到場但漏簽派工單,則亦難逕以該簽名短少而認均屬「缺工」。況本案施作期間,被告陳素玲及駭客公司間尚有前述得否以每人每日施工8小時計算2人次之爭議情形(即若允許每人每日施工8小時計算為2人次,每日僅需契約總表所載「所需人力」之半數人員到場施工即可),是被告陳素玲經林振火回報表示「缺工」,及據此向何思怡反映有5、6次「派工不足」,及何思怡依現場工頭報告所認「到場人數不夠」等情形,是否確指本件噴藥採購案之施作,縱以每人每日施工8小時計算為2人次,仍有實際到場施工人數較契約總表所定人數短少之狀況,即有未明。而如附表編號1、4、6、9、11、12、23、27、28等村,其驗收總表所載請款人數固較契約總表原訂人數為少,然驗收總表既曾經何思怡塗改調整,則其所載請款人數是否確為各村之實際施工人數,即非無疑,亦難據此形式記載用以認定各村有無人數不足之缺工情況。
⒋如附表所示各施作地點之派工單,均經各村村長、學校人員
及林振火在派工單之下半部「完工報到單」處簽章及勾選「准予驗收」,有本案派工單為據,並有上開各村村長證述如前,堪認本件噴藥採購案並未有因噴藥人數不足之情形而致未能完成施作。且縱如前開廖隆田、劉建宏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駭客公司於101年7月4日似僅有2名噴藥人員到場、101年7月9日似僅有3名噴藥人員到場,而與契約總表所定需求人數不符(101年7月4日預定施作長庚村、公西村,需求人數8人次、6人次;101年7月9日預定施作樂善村,需求人數14人次),然除據證人林振火證稱:因人數過少,當日均未同意施作,事後才補作等語(見他卷第73頁)外,上開實際有缺工情況之各村,亦均經延後噴藥時間以完成施作(長庚村改為101年7月11日、公西村改為101年7月13日、樂善村改為101年7月27日),證人陳樹源亦另證稱:因楓樹村比較大,有時候會補時間,沒噴完噴藥人員會另外排時間來噴等語(見原上訴卷卷二第280頁)。是本件噴藥採購案執行時,縱確有施工人數不足之狀況,亦有以延後、延長或更改噴藥時間之方式補正,被告2人辯稱有要求駭客公司補足人力等語,亦非全然無稽。
㈢駭客公司於每日噴藥完成後即回收派工單,並由何思怡依余
曜麟之指示塗改或填寫簽名,待如附表所示依序施作全部區域完畢後,再由何思怡將本案派工單寄送予被告陳素玲請款,因經被告陳素玲退回,何思怡復依余曜麟指示再行塗改派工單上之簽名及修正人數後再行寄回,而由被告陳素玲以卷附本案派工單為憑,製作總人次與契約總表相同(均為416人次)之驗收總表等情,均如前述,然因林振火是否確有每日如實回報,及本件噴藥採購案之施作是否確有實際到場人數較契約預定人數短少之情形,均有未明,而被告2人亦未實際至噴藥現場,本案派工單於被告陳素玲第一次收受前便已經駭客公司塗改,即無從認定被告2人明知本案派工單有何以少報多或浮報人數之不實事項,難認其等確有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且被告陳素玲依照業經各村村長、學校人員及監工林振火簽章確認施作完成之本案派工單,據以製作合於原訂服務總人次及費用之驗收總表,並經被告吳瑞麒提報,由龜山鄉公所人員羅國倫、楊振華、張志源准予驗收撥款,其行政程序固有瑕疵,然本件噴藥採購案既已確實完工,被告2人亦無主導驗收及核准撥款之權力,即難認被告2人確具為駭客公司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八、同案被告余曜麟固因自白犯罪,經原審法院依起訴事實判處罪刑確定,然其於原審審理時僅回答「全部正確,事實的確如此」等語(參原審訴緝卷第61頁),並未詳述其犯罪過程,且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時,除陳稱不認識蘇明玉、劉建宏、廖隆田、徐櫻芷及被告吳瑞麒等人,並非透過上開人等取得本案,亦未支付佣金等語外,就所詢本件噴藥採購案之缺工狀況、有無指示塗改本案派工單等情,則均回答時間太久了、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9至329頁),所為證述無法為被告2人不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九、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具公務員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財物之主觀犯意,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十、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判決認被告2人成立犯罪,認事用法尚有違誤。被告2人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就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2人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慧玲、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附表編號 (施作順序) 施作地點 施作日期 時段 日期總表原訂施作日期 契約總表原訂所需人力 驗收總表實際請款人次 本案派工單上「噴藥廠商人員(簽章)」欄現存簽名/簽名人數 本案派工單上可確認有經修正之處 備註 1 大同村 101年6月11日上午8時至下午5 時 2 6/11 18 12 李曜宇、黃有烽、黃○○、林成毅、陳昱安、邱昱倫/ 共6人 2 龜山村 101年6月15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15 12 12 林成毅、陳昱安、邱皇倫、許書文、林守志、黃瀚德/ 共6人 3 新路村 101年6月25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14 12 12 陳昱安、葉志明、莫猷惠、汪承緯、林成毅、邱皇倫/共6人 4 福源村 101年6月26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12 18 12 林成毅、邱皇倫、許明發、莊永豪、李永誠、陳昱安/ 共6人 5 新嶺村 101年6月27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27 16 16 莫猷惠、陳昱安、邱皇倫、陳芳興、林富國、林成毅、黃文雄、李曜宇/ 共8人 6 龍華村 101年6月28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 1 6/28 8 7 陳家翔、王彥翔、黃慶勝、林成毅、林松漢、王文浩、謝義興/ 共7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昱安、邱皇倫、曾鈴偉、郭鎮泓、黃瀚德、李曜宇、廖有月 「陳家翔、王彥翔、黃慶勝、林成毅、林松漢、王文浩、謝義興」等7人姓名為何思怡偽簽 兩村係於同日施作,2原始派工單上均有「陳昱安、邱皇倫、曾鈴偉、郭鎮泓、黃瀚德、李曜宇、廖有月」等7人之簽名 7 迴龍村 101年6月28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 2 6/28 10 10 曾鈴偉、郭鎮泓、黃瀚德、李曜宇、廖有月/ 共5人 以藍筆畫橫線塗銷:陳昱安、邱皇倫 8 龍壽村 101年6月29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29 14 20 張金隆、許清風、黃煥榮、李曜宇、陳昱安、邱皇倫、黃瀚民、郭鎮泓、廖有月、張恩碩/ 共10人 9 舊路村 101年7月2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7/2 20 14 陳昱安、李曜宇、林振○、許銘盛、楊東原、莫猷惠、曾鈴偉/ 共7人 10 大崗村 101年7月3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7/3 16 16 陳昱安、張學友、溫志偉、葉哲宏、葉志明、薛丁維、李曜宇、莫猷惠/ 共8 人 11 大華村 101年7月5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7/5 14 10 陳咨博、邱正明、陳昱安、邱皇倫、陳芳興/ 共5人 12 大湖村 101年7月7日上午8時至下午5 時 2 7/7 10 8 陳昱安、陳芳興、黃宜斌、李曜宇/ 共4人 13 大坑村 101年7月10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7/10 14 20 陳芳興、陳彥霖、莊仁傑、李曜庄、陳逸鈞、邱正明、徐進雄、陳昱安、邱皇倫、李曜宇/ 共10人 14 南美村 101年7月11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7/12 8 8 邱皇倫、陳昱安、陳芳興、徐進雄、周子軒、莊仁傑、邱正明、李曜宇/ 共8人 兩村於同日之上、下午分別施作 15 長庚村 101年7月11日下午1時至下午5時 1 7/4 8 8 陳家翔、林松漢、黃慶勝、林成毅、王彥翔、謝義興、王文浩、李建華/ 共8人 「陳家翔、林松漢、黃慶勝、林成毅」為何思怡偽簽 「謝義興」為駭客公司某人偽簽 16 南上村 101年7月12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7/11 14 16 陳芳興、李曜宇、周子軒、徐進雄、邱正明、陳逸鈞、何佳駿、陳昱安/ 共8人 17 公西村 101年7月13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7/4 6 8 邱正明、陳芳興、吳明俊、徐進雄/ 共4人 兩村於同日同時段施作 18 (1) 楓樹村 101年7月13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22 20 24 陳昱安、邱皇倫、李曜庄、周子軒、陳逸鈞/ 共5人 以藍筆畫橫線塗銷後再以立可白塗去:潘品璋、郭○○、○○○ 用立可白塗去:李曜宇、徐進雄 (2) 101年7月14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25 陳昱安、潘品璋、徐進雄、陳芳興、邱皇倫、郭孟潔、李曜宇/ 共7人 19 嶺頂村 101年7月15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30 20 20 邱皇倫、陳芳興、徐進雄、劉新國、黃文雄、李曜宇、潘品璋、郭孟潔、王乙萱、吳明俊/ 共10人 20 新興村 101年7月17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6/18 6 6 陳啟明、吳榮修、陳朝旺、吳明俊、李曜宇、徐進雄/ 共6人 21 兔坑村 101年7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13 14 16 陳朝旺、吳榮修、吳明俊、陳啟明、劉新國、李曜宇、陳芳興、王乙萱/ 共8 人 22 山德村 101年7月19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19 12 12 陳芳興、陳朝旺、李曜宇、劉新國、王乙萱、陳啟明/ 共6人 23 陸光村 101年7月20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6/21 8 6 陳芳興、李曜宇、劉新國、王乙萱、黃靜嘉、李威廷/ 共6人 以藍筆畫橫線塗銷:陳朝財 用立可白塗去:鄭安邦、詹家榮、陳朝旺、吳榮修、陳啟明 兩村於同日施作,2原始派工單上均有「陳芳興、李曜宇、劉新國、王乙萱、黃靜嘉、李威廷、鄭安邦、詹家榮、陳朝旺、吳榮修、陳啟明」等11人之簽名 24 精忠村 101年7月20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21 8 10 鄭安邦、詹家榮、陳朝旺、吳榮修、陳啟明/ 共5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李曜宇、劉新國、王乙萱、黃靜嘉、李威廷 25 山頂村 101年7月23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16 12 16 邱皇倫、劉新國、徐進雄、林成毅、黃文雄、王乙萱、陳昱安、吳明俊/ 共8人 用立可白塗去:李曜宇、陳芳興、吳榮修 「林成毅、黃文雄、陳昱安」為何思怡偽簽 兩村於同日施作,2原始派工單上均有「李曜宇、陳芳興、吳榮修、徐進雄、吳明俊、劉新國、王乙萱」等7人之簽名 26 山福村 101年7月23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6/18 6 6 吳榮修、潘品璋、徐鴻銘、李曜宇、詹家榮、陳芳興/ 共6人 用立可白塗去:徐進雄、吳明俊、劉新國、王乙萱 27 中興村 101年7月24日中午12時至下午5時 1 6/22 10 8 陳芳興、徐進雄、徐鴻銘、李曜宇、吳榮修、劉新國、王乙萱、吳明俊/ 共8 人 兩村於同日同時段施作 28 文化村 101年7月24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7/6 20 16 陳昱安、邱皇倫、陳家翔、王彥翔、王文浩、林成毅、林松澤、李建華/ 共8人 「陳昱安、邱皇倫、陳家翔、王彥翔、王文浩、林成毅、林松澤、李建華」等8人姓名全為何思怡偽簽 29 幸福村 101年7月26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6/20 8 10 陳芳興、徐鴻銘、吳榮修、吳明俊、李曜宇/ 共5人 30 樂善村 101年7月27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 7/9 14 16 陳芳興、劉新國、吳榮修、黃有峰、李曜宇、徐鴻銘、徐進雄、吳明俊/ 共8 人 31 學校 (1) 福源國小 101年7月18日下午1時至5時 1 40 41 陳昱安、邱皇倫/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吳榮修、陳朝旺、陳啟明、吳明俊、劉新國、王乙萱、李曜宇、陳芳興 「陳昱安、邱皇倫」為何思怡偽簽 (2) 幸福國小 101年7月21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吳明俊、李曜宇/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吳榮修、劉新國、王乙萱、陳芳興 三校於同時段施作,3原始派工單上均有「吳明俊、李耀宇、吳榮修、陳芳興、劉新國、王乙萱」等6人之簽名 (3) 龜山國中 101年7月21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吳榮修、陳芳興/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劉新國、王乙萱、吳明俊、李曜宇 (4) 新路國小 101年7月21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劉新國、王乙萱/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吳榮修、吳明俊、李曜宇、陳芳興 (5) 龜山國小 101年7月21日下午1時至5時 1 陳家翔、林成毅/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吳榮修、劉新國、王乙萱、吳明俊、李曜宇、陳芳興 「陳家翔」為駭客公司某人偽簽 三校於同時段施作,3原始派工單上均有「吳榮修、劉新國、王乙萱、吳明俊、李曜宇、陳芳興」等6人之簽名 (6) 山頂國小 101年7月21日下午1時至5時 1 陳昱安、邱皇倫/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吳榮修、劉新國、王乙萱、吳明俊、李曜宇、陳芳興 「陳昱安、邱皇倫」為何思怡偽簽 (7) 幸福國中 101年7月21日下午1時至5時 1 謝義興、周富陽/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吳榮修、劉新國、王乙萱、吳明俊、李曜宇、陳芳興 「謝義興、周富陽」為何思怡偽簽 (8) 迴龍國小/中 101年7月25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曾鈺雯、李曜宇/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吳榮修、徐進雄、徐鴻銘、吳明俊 二校於同時段施作,2原始派工單上均有「陳芳興、吳榮修、吳明俊、李曜宇、徐進雄、徐鴻銘、曾鈺雯」等7人之簽名 (9) 龍壽國小 101年7月25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邱皇倫、謝義興/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吳榮修、吳明俊、李曜宇、徐進雄、徐鴻銘、曾鈺雯 「邱皇倫、謝義興」為何思怡偽簽 (10) 自強國小 101年7月25日下午1時至5時 1 陳芳興、徐進雄/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吳榮修、吳明俊、李曜宇、徐進雄、徐鴻銘、曾鈺雯 「陳芳興、徐進雄」為何思怡偽簽 三校於同時段施作,3原始派工單上均有「陳芳興、吳榮修、吳明俊、李曜宇、徐進雄、徐鴻銘、曾鈺雯」等7人之簽名 (11) 壽山高中 101年7月25日下午1時至5時 1 吳榮修、徐鴻銘/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李曜宇、徐進雄、曾鈺雯、吳明俊、徐鴻銘、吳榮修 「吳榮修、徐鴻銘」為何思怡偽簽 (12) 壽山國小 101年7月25日下午1時至5時 1 陳昱安、吳明俊/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吳榮修、徐進雄、徐鴻銘、曾鈺雯、李曜宇 「陳昱安」為何思怡所簽 (13) 大埔國小 101年7月28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陳昱安、王彥翔/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黃有鋒、徐鴻銘 「陳昱安」為何思怡所簽 二校於同時段施作,2原始派工單上均有「陳芳興、黃有鋒、徐鴻銘」等3人之簽名 (14) 長庚國小 101年7月28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林成毅、周富陽/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黃有鋒、徐鴻銘 「林成毅、周富陽」為何思怡偽簽 (15) 文華國小 101年7月28日下午1時至5時 1 邱皇倫、陳芳興/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黃有鋒 、徐鴻銘 「邱皇倫、陳芳興」為何思怡偽簽 三校於同時段施作,3原始派工單上均有「陳芳興、黃有鋒 、徐鴻銘」等3人之簽名 (16) 文欣國小 101年7月28日下午1時至5時 1 李曜宇、劉新國/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黃有鋒、徐鴻銘 「李曜宇、劉新國」為何思怡偽簽 (17) 樂善國小 101年7月28日下午1時至5時 1 徐進雄、王文浩/ 共2人 用立可白塗去:陳芳興、黃有鋒、徐鴻銘 「徐進雄、王文浩」為何思怡偽簽 (18) 大崗國小 101年7月30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徐進雄、李曜宇/ 共2人 「徐進雄、李曜宇」為何思怡偽簽 二校於同時段施作 (19) 大崗國中 101年7月30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1 陳芳興、吳明俊/ 共2人 「陳芳興、吳明俊」為何思怡偽簽 (20) 南美國小 101年7月30日下午1時至5時 1 陳昱安、謝義興/ 共2人 「陳昱安、謝義興」為何思怡偽簽 三校於同時段施作 (21) 大坑國小 101年7月30日下午1時至5時 1 邱皇倫、林松漢/ 共2人 「邱皇倫、林松漢」為何思怡偽簽 (22) 大湖國小 101年7月30日下午1時至5時 1 陳家翔、王文浩/ 共2人 「陳家翔、王文浩」為何思怡偽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