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范姜偉綸上列聲請人就與被告柯分間過失傷害案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聲請調閱資料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姜偉綸已於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追加請求被告柯分及其配偶高如眉共同涉嫌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之損害賠償(見本院附民卷第45至53頁),為此聲請調閱其等之完整戶政資料暨國稅局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207至211頁)。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9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下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可知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範圍,以對於被告及依民法所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且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之規定。
㈡查,本案被告柯分所涉之刑事犯罪行為,係於民國108年3月1
8日駕車過失撞擊聲請人范姜偉綸致其受有重傷害之犯嫌,所犯法條為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罪,與聲請人追加之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無關,亦即於本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無從追加請求毀損債權之損害賠償,則聲請人依此聲請調閱被告柯分、高如眉等人之完整戶政資料暨國稅局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乙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