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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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姵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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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