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正元選任辯護人 周宣律師
陳恒寬律師林合民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正元應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遵守如附表所列事項。
理 由
一、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刺,同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5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蔡正元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裁定羈押,嗣經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原審法院裁定以准予以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暨應於每星期一、五下午5時前至限制住居地所在警察機關報到,具保人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提出上開保證金後,被告於同日停止羈押釋放出所,並自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暨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嗣於本案原審審理期間,被告聲請解除上開定時報到,經原審以109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自109年9月18日起解除定期報到在案。
㈡、茲檢察官於114年4月23日提出補充理由書略以:請考量本案被告蔡正元仍存有逃亡風險,建請予以定期報到等語,經訊問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涉犯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原審對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併就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經原審認定之犯罪所得高達2億餘元,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亦有高額之刑事沒收責任,衡諸常情,在主觀上恐有強烈之逃亡動機。且被告蔡正元於112年6月17日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屆滿後迄今,已頻繁出入國境高達20次,有檢察官所提出之被告蔡正元入出境資訊紀錄可參,又依原審所認定之事實,被告蔡正元因本案所獲取之款項,其中3千萬元兌換美金100萬2004元已匯往海外帳戶,另有高達1億餘元流向不明(詳見原判決附件),可見被告蔡正元與一般人相較,有較強之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與資源,綜上各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對被告施予較強之強制處分,方足以達到替代羈押之目的,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命被告在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及遵守實施科技監控事項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被告倘違背前開應遵守事項,法院得逕行拘提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
㈢、至於檢察官上開補充理由書復謂以:「考量被告原限制出境原因未消滅,原保證金1千萬元不足以擔保被告逃亡風險,建請命被告另提供保證金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等語。惟查:
⒈關於被告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案於原審審理期間,因刑
事訴訟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相關規定,原審於109年2月17日裁定被告自109年2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先後於同年10月15日、110年6月10日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各8月。案件繫於本院後,本院於111年2月14日裁定自111年2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於111年10月13日裁定自111年10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於112年6月17日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屆滿後,未予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按。
⒉而被告蔡正元所犯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及檢察
官上訴認被告涉犯公益侵占罪嫌,均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3項等規定,重為處分後之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被告蔡正元於審判中係自案件繫屬於原審之日即107年7月12日起遭限制出境、出海,經與歷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合併計算,其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已達4年11月又6日,如再予延長或重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勢必逾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之5年限制,爰不重為限制出海、出境處分。至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均準時到庭,並無無故不到庭之情事,亦難認有何命再提出保證金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表編號 應遵守事項 ㈠ 配戴電子腳環且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㈡ 於每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在其限制住居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