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正承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紫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翁萸韸
陳汶杉陳方易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翁萸韸、陳汶杉、陳方易無罪,因而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正承建設有限公司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本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關於被告翁萸韸之無罪判決,改判被告翁萸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駁回其他上訴(被告陳汶杉、陳方易部分)。
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翁萸韸所為犯行係將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由被告翁萸韸與陳汶杉、陳方易公同共有,本件上訴人就被告等人之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被告陳汶杉、陳方易部分應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紫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